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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出台政策要加快污染企业搬迁转产

作者:岳德亮 发布于:2005-12-12 13:14:16 来源:新华网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强调,要加快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和工艺,加速因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整治需要的企业实施搬迁、转产、关闭。   这一政策规定,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整治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确定。因环境污染整治而实施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原土地使用权无论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原则上均由当地政府直接收回,按合同剩余年限出让土地使用价格,或按相应的划拨土地权益价予以补偿。企业经批准转让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该政策还规定,对于环境污染整治搬迁或关闭企业原址上的合法建筑物,按重置价或协商的价格给予补偿。而且,因环境污染整治需要就地转产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是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或转产后实施的新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环保准入条件。   新政策强调,因环境污染整治而关闭的企业,其资产经清算后依法公开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缴纳视同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按规定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些经费的不足部分,可在原企业土地补偿收入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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