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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柴宴宾 曲明 发布于:2005-12-09 13:30:28 来源:天津日报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快推进本市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日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健全政府采购运行规则、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采购操作程序,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财政资金效益显著提高,目前政府采购规模总量已达到139亿元,节约资金22亿元,节约率为15%。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阳光采购”,三部门提出加强监督管理五项规定。

  一是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政府采购,不得擅自组织采购,不得自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对于未通过政府采购和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各级财政、财务部门拒付支出项目资金。

  二是加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要求,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采购操作职能分离,不允许由一个部门同时履行监督管理和采购操作职能,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和人员素质考核制度。

  三是健全政府采购依法运行规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采购人依法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评审专家依法评审,供应商依法有序竞争,制定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准入机制,实行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建立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息库,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范围,积极稳妥开展网上采购活动。

  四是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各地区、各部门对年度预算已安排、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支出项目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逐步将财政支出的购买机票、车辆维修、信息化维护、大型会议及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将政府投资工程支出纳入政府采购,对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五是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实行政府采购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人员法律知识、管理政策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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