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府采购第一案给政府采购监管出3道难题
作者:刘冬冬 发布于:2005-12-01 09:57:54 来源:经济参考报
哈尔滨成峰亿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峰亿通公司)诉牡丹江大学政府采购违约一案,11月29日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虽然没有当庭判决,但这桩黑龙江省第一起政府采购案,已经给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的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又出了三道难题。
行政处罚引发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2005年8月,牡丹江大学委托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现代化办公设备及服务。9月7日,项目开标,成峰亿通公司中标第一包(计算机)、第二包(服务器)、第三包(投影仪),中标总金额2598189元。9月9日,成峰亿通公司与牡丹江大学正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月28日,牡丹江市财政局向成峰亿通公司下达《暂停采购通知书》,称“由于供应商投诉”该公司在牡丹江大学项目公开招标中有串标行为,要求公司“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9月29日,牡丹江市财政局向成峰亿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包括: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牡丹江市财政局组成了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办特聘法律顾问、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成峰亿通公司在牡丹江大学采购项目投标中与牡丹江邮政电子网络工程处串标问题的质疑投诉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有关专家审核和证据证实:成峰亿通公司与牡丹江邮政电子网络工程处的投标文件(技术标书)从“产品组成技术说明”、“产品的技术服务和销售服务内容及措施”到投标货物明细表中第一至第五包、第八至第九包连续41页的内容、格式、排版完全相同,投标的非方正产品其他货物也完全相同,存在恶意串标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宣布成峰亿通公司“中标结果无效,撤销合同”,处以采购额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月30日,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牡丹江大学项目重新招标,将采购方式确定为竞争性谈判,并于当天重新确定了中标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10月19日,成峰亿通公司将牡丹江大学告到牡丹江市中级法院,认为牡丹江大学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将成峰亿通公司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它的供应商,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084335.8元。
10月31日,成峰亿通公司又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称牡丹江市财政局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所做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
政府采购合同正式签订20天后却被监管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合同撤销,这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实属少见,而财政部门处理这个事件的法律依据、具体步骤,又提供了财政部门监管政府采购的新的实践、新的思路。如何看待这一新实践、新思路,是这一事件给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新出的难题。
难题一:财政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供应商的举报而无需其必须经过质疑和投诉程序吗?
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陈清奎告诉记者,牡丹江大学采购项目开标后不久,就有供应商反映中标供应商有串标行为。采购中心对此非常重视,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陈清奎说,该供应商只愿口头反映,不愿书面质疑。牡丹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张丁洲证实,他9月20日上午从采购中心那里得知了该项目有串标行为。当天下午,一名供应商来采购办投诉,张丁洲做了记录,要他在记录上签字,他不签;最后按要求按了手印。这名供应商也没有提供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在这同时,张丁洲还接到一个女子电话举报串标行为,让她来采购办,却没来。一查电话,号码也不是牡丹江的。综合了这些情况,张丁洲觉得问题严重,马上向上级汇报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从而认定成峰亿通公司有恶意串标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
政府采购法为保护供应商的权利,赋予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权利。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书面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向财政监管部门投诉,由财政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法律规定了供应商要行使权利,必须采取实名和书面形式,否则财政监管部门不予受理。但在这一事件过程中,供应商却始终都采取了匿名、口头方式。既然供应商并没有依法维权,财政监管部门为什么还要接受他们的质疑和投诉呢?监管部门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吗?张丁洲认为,他们作出行政处罚完全是在履行监管职责,是按照举报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而第十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职责所在,不能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管是质疑投诉,还是举报,都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一位业内人士称,根据供应商的举报而作出中标结果无效,合同撤销的决定,是财政监管的新实践、新思路。但这个新做法能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吗?这还需等待行政复议的结果。
难题二:财政监管部门有权撤销已经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吗?
在政府采购监管实践中,人们常遇到的是政府采购合同未签前,中标结果被宣布无效的情形。如果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有权撤销合同吗?张丁洲、陈清奎和牡丹江大学校长刘海疆都不对此事发表意见,一致表示既然官司已经打到了法院,是非曲直都要听从法院的判决。
成峰亿通公司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中止或终止合同。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自采、供双方正式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就排除了财政部门的行政主管,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权行使管辖权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财政部门适用的法律条款只是针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缔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才有权主管。合同的变更权或撤销权也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无相应的权力。
财政监管部门是否有权撤销已经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当事各方都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难题三:变更采购方式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成峰亿通公司被宣布中标无效后,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即于次日重新招标,并确定了新的供应商。陈清奎介绍,该项目原来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方式,重新招标则选择了竞争性谈判,变更采购方式得到了市采购办的批准。张丁洲向记者解释,之所以同意变更采购方式,是因为牡丹江大学项目采购的设备是为了迎接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这项被他们称作“国检”的工作,将在10月19至24日进行,因为它关系到牡丹江大学能否升级,并可影响到一方经济的发展,所以市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全市各部门互相配合,确保“国检”任务顺利完成。招标如果还进行公开招标,仅等标期就需要20天,肯定要影响到“国检”,所以最终确定进行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变更采购方式,完全是按法律规定进行的,但什么情况可以变更采购方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还需要权威监管部门在以后的政府采购实践中进行规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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