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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的培训 颇丰的收获

作者:余海玲 发布于:2005-11-29 10:27: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昨天,我们就放下手头工作匆匆赶了过来;由于全省培训的机会比较少,所以我们想借此机会,就工作中碰到的很多问题向省级部门请教。今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和律师的解答对我们的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四川省德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赵政表示。



四川省2005年政府采购培训会现场

  11月18日,对于所有参加2005年四川省政府采购培训会的人来说,是紧凑而充实的一天。

  培训原定在上午9点开始,但是快到9点半培训才正式开始。原来,培训超员了,原定全省21个地市及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每个地市分别来一位监管操作人员,共50人左右参会;而实际到会的却有60多位,在另外加了一排座椅,将所有人安顿下来后,培训正式开始了。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黄永昶主持了培训会。在上午的培训会上,他结合四川省工作实践,针对四川省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不平衡的特点,为参会人员讲解了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工作的要点,解析了目前监管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难点,指引监管部门和操作部门更好地依法办事。

  另外,他们还请来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法律顾问——汉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少峰从法律角度为各地市答疑解惑,针对性地回答了大家提出的类似“这样做是否合法、存在哪些问题、应该注意什么”等等问题。

  据悉,因为机构设置比较特殊的缘故,四川省很少召开全省的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或类似的培训会,因此,参会人员都非常珍惜这次机会。连中间休息时间,大家都围着黄永昶和科长邓楠提出一些疑问。其中,提得最多的就是“当地供应商比较少,很多时候根据采购金额需要公开招标的,但是经常出现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该怎么办”等,邓楠结合财政部部长令一一予以解答。



           集众人智慧 解共同疑难

  结合财政部第18、19、20号部长令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工作实践,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黄永昶分析了目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目前需要攻克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由此拉开了2005年四川省政府采购培训会的序幕。



四川省2005年政府采购培训会现场

三大问题要正视

  问题一:采购程序要合法

  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

  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在项目实施前列出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规格、数量、技术指标、时间要求、送货地点(或开工、完工时间)、服务要求、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要素。其中,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和规格要求不能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黄永昶在会上讲话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地市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公开招标的比例在逐渐下降,或者有些公开招标非常不规范,今天发公告,明后天就组织开标等;虽然规定同类项目一年之内不能采购2次以上,但是实际情况是差不多“天天开”;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特别是公开招标项目,必须签,但是各地市几乎都没有签。

  黄永昶提醒集中采购机构一定要依法办事,如果采购程序不合法的话,供应商就会“一告一个准”。公平是相对的,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公平,但是程序合法是可以做到的,也是最重要的,如果程序不合法,那么无论结果多么公正都是没用的。

  另外,黄永昶建议集中采购机构在比较大的项目开标前组织供应商答疑,邀请全部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这样可以弥补因为标书制订不科学而导致的问题,避免形成投诉。目前,省级已经将这种做法固定下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议地市也采取这种方式。

  问题二: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

  目前,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只有1000名左右,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各地的评标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应该细化评分标准,由此限定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澄清问题时采取书面形式;中标供应商的确定必须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来确定。在评标结束后,专家应该编写评标报告。以后,要求在公告中将专家名单也公布出来,由供应商对专家进行监督,因为供应商知道哪个专家与哪些企业关系比较密切等。



与会人员在提问。

  问题三:宏观调控功能应发挥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采购政策的引导,确定采购统一实现的目标;与市场经济的特点紧密相关,政府采购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通过政府掌握的有限资源,支持特定的目标,表明政府的立场,发挥导向作用。

  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发展,是政府采购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政府采购最主要、最有效的宏观调控目标。



与会人员在听课之余读报纸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宏观调控目标有购买国货,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购买国货和保护环境”方面,已经有所行动,四川省也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在评标中将“是否节能”列入评分项目中,但是关于“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没什么动向,希望能早日落实。



三项工作重点抓

  重点一:合理制订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业务应该分为法定业务和自愿委托业务。法定业务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自愿委托业务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特殊)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与会人员聚精会神地听讲

  黄永昶指出,集中采购目录应该是动态的,应该随着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能力和社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认同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因为法律规定,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才有制订采购目录的权限,为保证地市顺利执行采购,四川省通过授权的方式允许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采购目录。目前,各地的采购目录可谓五花八门,应该说,在政府采购发展初级阶段这也是正常的,但是要求地市目录以省级目录和限额标准为基础,不能跳出这个基础。

  重点二:采购方式勿乱用

  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最喜欢的采购方式,也是除了公开招标以外用得最多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3家以上)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选用竞争性谈判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与会人员纷纷跑到讲台前拿讲课资料

  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随机抽取”,由于当地合格的供应商数量本来就比较有限,建议邀请所有愿意来参加的合格供应商参与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很受采购人欢迎,因为这种方式便于“钻空子”。因为单一来源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显然存在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各地应该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式,如果确实有必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就要积极深入了解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供应商协商,尽量减少采购支出。

  询价采购就是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方式。也即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一般选用询价采购的,多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最多用在汽车采购上,用户倾向性比较明显。

  重点三:认真对待质疑投诉

  每一个项目都可能遭遇质疑和投诉,所以在每一个项目的组织过程中都要谨慎。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询问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询问可以向采购人提出,也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但是,对于询问的处理,不能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质疑:质疑只能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三个方面提出;质疑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被质疑的主体应该在接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与会人员抓紧时间请教问题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投诉:投诉的提出仅限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对质疑人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答复的情况下才能投诉;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不能越级投诉,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必须要实名投诉。

  必须强调质疑前置,尽量通过对质疑的解答将可能产生的投诉扼杀在摇篮之中。监管部门要学会沟通和解释,其实很多供应商的投诉都是可以化解的。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出台,减少了不规范投诉事件的数量。监管部门要做的是理顺投诉渠道,让供应商有冤时能有地方申诉。

  黄永昶特别提醒各地市监管部门和操作执行部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投诉的高发地带,在这些设备的采购中,一定要特别小心。



两大难点须重视

  难点一:预算编制难达要求

  采购预算要以采购目录为编制依据,因此要求提前公布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门预算和采购目录严重脱节,预算没有按照目录来编,这跟年初财政资金规模不确定有一定关系。

  另外,虽然要求采购人按照工作任务和配备标准来编制采购预算,但是实际情况是,各预算单位工作任务不明确。配备标准方面,国家与地方的不同,地方与地方又不同,或者有些是形同虚设。比如公务车配备标准的实施,有些单位就以接待需要为由,要求采购奔驰等高档轿车。

  目前,在东南沿海城市,实行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各预算单位任务明确,这样有利于编制采购预算的明确。

  难点二:委托协议如何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目前预算上还是做得很不到位,每次采购实施之前由采购人代表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的话,效率太低,也不利于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因此,从便于执行的角度,考虑由财政部门代表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签订采购委托协议,但是,从法律角度上来看,由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协议也不是很妥当,因为财政部门是监管部门,不能参与到具体的操作中来,如果一旦因为委托协议的事产生投诉,监管部门将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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