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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15人配备一辆公务车

作者:许永华 苏金波 颜 发布于:2005-11-28 09:33:59 来源:泉州晚报

  近日,永春县出台公车配备使用管理新办法,政府配备公车一律由政府采购部门根据规定标准,在国产车中选择,对单位违规配备的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新办法规定,县级党政机关配备的轿车控制在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科(乡镇)级机关配备轿车控制在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配备旅行车控制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配备越野车控制在价格30万元以内。 

  县直机关、副科级以上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15人(含15人及以下)可配1辆公务用车,15人以上30人(含30人)以下可配2辆公务用车,30人以上60人(含60人)以下可配3辆公务用车,60人以上可配4辆公务用车;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机关及有特殊任务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控制数、类型,依据其特殊工作职能核定,乡镇机关车辆编制控制数为内半县或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的乡镇可配4辆公务用车,其他乡镇可配3辆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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