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宁波 两个规程细化采购规则

作者:李娟 发布于:2005-11-23 11: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出台了《宁波市北仑区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宁波市北仑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两项管理办法,从操作程序上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的管理。第一次全面、系统、细化了《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5种政府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对政府采购体系中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信息发布、开标评标、供应商的确定、签约验收、合同管理等诸要素均有了具体规定,提高了可操作性。

  据宁波市北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科长杨耀云介绍,这两个办法的出台,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今年1~9月政府采购总额达到6.16个亿,公开招标达到5.6个亿,而《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方式又规定得比较笼统,在采购中,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出台这两个办法,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以及评标的细则条例进行规定,以使采购单位、监督部门、执法机构等部门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得到进一步的明确。这两个办法主要有三个特点:

  明确权责,解决采购委托的不规范 杨耀云说,虽然《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监督和管理,但在实际采购中,一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却部分地行使了采购人的一些权力和义务,这既不利于采购管理机构集中精力搞管理,也不利于解决采购后的售后服务问题。

  对此,北仑区对采购办重新定位,采购办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从制定制度、设计工作程序、加强监督三方面入手,把握了战略重点。也给了采购人足够的权利和义务,既增强了压力也提高了采购人的积极性。

  制定规则,解决采购人的倾向性 在采购中,经常有一些采购人由于对某些品牌的爱好,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技术指数上对这些品牌有所倾斜,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对此《非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要求采购人编制规范的采购需求书,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在具体操作中对招标文件不规范的问题也有详细的规定,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合理的采购预算。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7日,采购项目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应该组织专家论证予以确认。
 
  公开公平,解决对供应商的歧视 在非公开招标中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规定供应商的条件,不能有过分的要求。对供应商的数目也有了严格的规定,服务类的供应商应该达到3家以上,货物类的应当有3个以上品牌参与竞争,每一品牌的供应商应当从公开报名或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名单。通过这些明确的规定,减少了人为因素,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