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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严格 堪比考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5-11-23 11:09: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有关人员如果需要暂时离开会场,必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上述几条,是从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摘录出来的,其严格度可与众人关注的高考考场纪律相比。

  据该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南宁市做出此规定,是立足于实际情况,针对现场评审会场纪律不规范出台的。“类似的规定目前国内只看到过一两个。”他说。

  除了现场要求严格外,这份管理规定还有如下特点:

  目的明确

  《规定》是一份典型的以禁止性规定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文件。

  据记者统计,在这份不到3000字的规定中,前后一共出现了25次“不得”,这不是无效的冗言,而是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南宁市采购监管部门规范好评审会场秩序的良苦用心。

  这份文件也明确地体现了会场监管的重点,就是禁止评审过程中的“倾向性意见或言论”。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原则,也是长期以来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管重点。在南宁市的规定中,在第八条针对评审会场全体人员做出禁止倾向性的规定后,随后在针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评委的条文中又3次予以重复强调。

  全面覆盖

  《规定》包括所有的评审活动会场。第二条明确:“南宁市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评审活动会场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规定》涵盖评审会场所有的角色。第六条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会场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抽取的评委(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以上);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其助手。
 
  《规定》强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会场除上述人员组成外,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评审会场。”



  流程控制

  《规定》将实现目的的措施落实到了具体的评审流程中,体现了流程控制的科学管理原则。

  在第八条中明确了对评审流程的要求:保持评审会场的安静,禁止在评审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如有紧急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并自觉接受监督。评审过程的资格审查、澄清、比较、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投标(报价)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有关情况,均不得向投标(报价)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标(报价)供应商有任何诱导或者倾向性的行为;评审会场有关人员如果需要暂时离开会场,必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离开评审会场期间不得与投标(报价)供应商进行任何接触与联系,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任何评审内容。

  对评审中的关键角色评委,则要求到场时“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结束后“需写出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

  角色定位

  《规定》对在评审会场这个“舞台”上的每一个“角色”要如何表演,都给出了详尽的要求。

  在第九条中对采购人代表,第十条、十一条对评委,第十二条对供应商,第十四条对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助手,第十五条对参加评审活动的监督人员,分别做出了详细的行为规定。

  《规定》重点关注了评审中的关键角色:“评审活动应当由本次项目评委推荐的评审负责人主持,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其助手协助组织。”

  《规定》要求评委,投标文件有问题时“必须要求投标(报价)供应商进行书面答复”,对某一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述自己的意见”。

  对采购机构代表,《规定》强调“不得越权行使评委的权利,代替评委进行评审。”并提出“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如要求评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还要求“提醒评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工作。

  据记者了解,南宁市2004年的政府采购规模为17亿多元,今年到目前为止已经超过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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