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考核标准 规范集采机构——安徽省宿州市出台《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5-11-22 09:47: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随着安徽省宿州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逐步深入,宿州市在如何更为有效地监管集中采购机构上思路更为清晰:除了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管,还要对其实行年度综合考核,这就需要成立考核小组,明确考核程序,细化考核标准,这在宿州市出台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均有所体现。
细化标准 便于操作
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金共银介绍,《办法》是在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并且根据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即宿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针对平日监督开标活动中易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使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更加细化,便于操作。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应按规定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可邀请监察、审计部门人员以及采购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代表等参加。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实行百分制,分为基础工作考核(25分)、代理程序考核(25分)、工作质量和业绩考核(25分)、廉洁自律考核(15分)和信息统计考核(10分)5部分,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基本合格,80分至90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同时,《办法》也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发布考核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自查自评,考评小组验证考评,财政部门出具考核报告并将考核结果上网公示。
规范基础 注重程序
《办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基础工作考核从6方面进行,并有更为明细的分值设定,即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是否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岗位设置是否合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人数比例,开展业务培训的次数,是否有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建立了咨询专家库,专家库的人数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要求等。
此外,在代理程序方面,《办法》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执行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采购活动,公示采购结果,督促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和采购资料备案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予以打分。
金共银说,规范集中采购机构必须重视基础工作和代理程序,在岗位设置和咨询专家库建设上设置的分值较多,岗位设置得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能够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制衡机制,可促使采购工作更规范;另外鉴于标书编制环节容易出现问题,所以请具有一定水平的咨询专家把关,这与考核采购文件是否科学、细致、严谨,有没有出现重大纰漏是相辅相承的,都是想使集中采购机构在标书编制上下工夫,编制出更为明确、科学、严谨的标书。
强调质量 兼顾廉洁
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质量和业绩考核方面,《办法》考核遵纪守法,工作效率,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其中尤为强调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设置分值为15分,是否全部按要求完成委托计划任务,考核期内所有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是否能大胆创新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是否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工作效率方面,集中采购机构在向采购人提供采购代理服务、退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上是否及时均在考核范围。
《办法》也细化了集中采购机构廉洁自律方面的考核标准,包括廉洁自律制度建设、廉洁自律表现,而且对不良行为表现进行了明确罗列。
金共银说,我们注重采购过程的规范,更强调采购结果的满意度,所以重视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和业绩考核就显得很必要。另外,宿州市没有中介机构,只有一个集中采购机构,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因为没有竞争,所以担心集中采购机构受不轨供应商的影响,出现大家都不愿看到的集中腐败现象,而且实行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廉政建设,所以非常注重集中采购机构自身的廉洁自律。此外,宿州市对集中采购机构信息统计的真实性及报送的及时性等方面也做考核规定,以获取更为精确的采购数据。
据悉,为使年度综合考核更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办法》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责任事项,除扣分以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不过更为详细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奖惩措施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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