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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缜密 服务周到——江苏省淮安市出台《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作者:张标 发布于:2005-11-14 14:00: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作用?近日,江苏省淮安市财政局出台的《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其缜密的制度安排和周到的服务理念,为千余辆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套上了“紧箍咒”。

  《办法》规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务用车维修行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和修理。本着优质服务、高效节俭的原则,2005年10月至2006年度淮安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已经公开招标产生,共有8家一类企业,2家二类企业。

  根据《办法》规定,各送修方可以根据本单位拥有车辆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家或几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维修厂家既可以相对固定,也可以不固定。因某种原因不能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车辆,或者定点维修企业无法修理的车辆,送修方应当在车辆送修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送修方在支付修理资金时,须凭定点维修企业开具的正式发票及工时费清单、材料费清单、结算单、送修单(财务入账联)等附件,经财务人员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按财务规定办理资金划拨和财务入账手续。

  定点维修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送修方车辆维修业务的;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配件,或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不按合同规定标准收取维修费用的;为采购单位开具虚假发票的;采用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经三次有效投诉并查实的,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内参与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加强淮安市1000余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的维修管理,促进机关廉政建设,规范和引导汽车维修行业的有序发展,均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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