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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取得企业信息时要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

作者:毛朝敬 发布于:2005-11-01 09:38:03 来源:新华网四川频道

  四川近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提出,各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征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必须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和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凡发现披露的信息有错误的,应即时更正。 

  四川省政府制定近日在全省开始实施的《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征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等活动,必须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其真实性由提供者负责。对所有企业信息的公开披露,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统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将不同企业的同类信息进行比较性披露。被征信企业有足够证据证明本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企业可以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及相关证据,凡发现披露的信息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即时更正。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错误信息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视情节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川省政的《办法》规定,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企业的资质等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企业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企业用工情况,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的其他经营信息等,可记入企业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纳税信誉等级被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的企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者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可以记入企业业绩信息。

  三、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生产经营中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事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涉诉事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涉案涉诉事项;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记入的企业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等,可记入企业提示信息。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发现存在正在被执行刑罚的,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等正被查处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等,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
 
  该《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业绩信息突出的企业,应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以及给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对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较多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并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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