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 进步的基础——江苏省召开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
作者:余海玲 发布于:2005-10-31 14:23: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0月19日~20日,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召开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
王卫星表示,“平时大家工作都比较忙,近距离交流的机会不多。此次借助参加‘电博会’之际,希望监管部门、操作部门,共同来探讨如何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的问题。”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吴继勇、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蔡涌啸分别参加了座谈会。他们与各地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分享了近期成功组织大项目的招标经验。苏州市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副局长朱晓平也介绍了目前苏州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情况。
短短两天的时间,座谈会日程安排得非常紧凑;涉及内容相当广泛;但所有的发言、所有的探讨均是围绕此次会议的主题——“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而展开。
在规范管理方面,苏州市政府采购采用市场化模式,由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积极探索,建立了“苏州政府采购有形市场”。
另外,各地政府采购参会代表对“评审专家的征集和管理工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强化和采购预算细化问题”、“如何开展工程政府采购管理”、以及“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无效投诉”等这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也发表了各自观点。
在上述监管工作上各地采取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大家或将本地做法与兄弟地市分享,或征求大家对做法的建议等,力求管理方式更合理、效果更显著。
在规范操作方面,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将“项目管理”引入到政府采购过程中,实现采购项目管理过程的系统性和周密的计划性,在规范政府采购操作部门在项目运作模式上取得了大胆创新。
而近期,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教育厅等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指导下,圆满完成了江苏省“校校通”工程项目,这些是规范运作带来“甜头”的最好说明。
另外,参会人员还共同探讨了操作执行领域的热点问题,如怎样应对采购人故意设置的“技术壁垒”;如何逐步消除采购人指定品牌的倾向;评审费用支付标准怎么定;在综合评分法中如何确定价格分数的问题等。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曹琦,对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影响因素的分析;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黄晓燕,关于如何确定评审费用支付标准的解答,都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在总结会议时,王卫星强调,此次座谈会内容虽然比较广泛,但所探讨问题的针对性都很强,这些问题在近期可能还将是监管和操作部门的重点工作,还需要各地不断地思考和探索。
虽然这些难点、热点问题不可能在几次座谈会上全部加以解决,但是参会人员均反映,各地的做法和想法,还是给他们带来很多启发和触动。在思想碰撞、交流中,此次研讨会画上了圆满句号。相信与会人员带着思想上的收获,在日常工作中会破解一些政府采购难点问题。
十大“难点”探讨
——群策群力 探讨中理思路
在10月19日~20日召开的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上,来自江苏省级及各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操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齐聚一堂,共同探讨了目前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层面上的十大“难点”的解决方案。
有效监管评审专家
主要存在问题:一是地区与行业分布上不均匀。苏北地区的专家明显少于苏南地区,计算机、网络等通用类项目的专家数量远远超过电梯、锅炉等较冷门项目的专家数量;二是部分评审专家职业道德水平有待提高。有些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没有完全尽心尽责,导致评标效率和质量不高,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采购结果。

二是专家的门槛问题,有很多一线工作者,对产品和市场很了解,评审经验也很丰富,但是因为职称或学历不满足条件而不能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比如电教室的工作人员,就可能因为职称等的限制而未能加入到本来就比较稀缺的专家队伍中来。
三是专家自身道德水平问题,有些行业相对较偏,该行业内供应商与专家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很难保证评审专家能公正给出评审意见。南京市有个设想,在金额比较大的项目上,是否可以尝试请几位外地专家前来评审,应该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但是专家费用较大,则给财政又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外省市有的根据专家表现和级别由财政来支付专家评审费用,财政部门利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专家,或许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我们已经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放低了入库标准,但是不知道还能放低到哪个程度。现实中有些学历够的,但是没有实践经验,或是有经验的,但是在职称和学历上却达不到要求,类似矛盾不容易解决。
在专家考核方面,我们希望省财政厅、监察厅能联合发文就专家考核做出规定,以考核来促进专家评审行为的规范化。另外,建议专家培训采用统一的培训手册,这样既能统一专家关于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又能适应专家库及时更新、专家及时培训的需要,随时可将培训手册分发给新入库的评审专家,实现培训的动态化。
强化 细化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的精细直接影响到详细、准确的采购支出项目的确定,目前各市普遍感觉预算的约束力和计划性不强,政府采购资金的全面监管和有效监控有待加强。
加强代理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对代理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与考核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由于目前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如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处罚已经成为一个难题。

关于代理机构的采购实施方案,要求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具体实施,未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的采购方式的审批,政府采购管理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来审批。
关于专家组成,要求必须从同级或上级监管部门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中介机构如果要进行股份变更或股权转让等变动,必须同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变更,并提交资金审计报告,以维护投标企业的正当权益;并且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将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账户设在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而且要保证资金的封闭运行,防止中介机构将“两金”挪作它用。从今年10月1日起,“两金”的退或转,如果不是“一对一”的(即资金的来源账户和转出账户是一致的),银行将不予办理。
办法还将明确当中介机构因为亏损等原因而倒闭时采购档案如何管理的问题。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要求公司宣告解散终止代理采购业务后,将还处在保留期间的档案托管到专门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
在中介机构考核办法中,还详细规定了对中介机构考核时加减分的条件和标准,苏州将采取一季度一考核的办法。一次考核低于80分的,暂停3个月业务;连续两个季度满分的,予以表扬;每一次考核结果排名都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关于采购文件备案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在采购文件发售前必须将采购文件送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但采购文件是在监管部门登记即可,还是需要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
怎样开展工程采购管理
如何协调计划、建设、财政部门的关系,发挥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有效监管。
1、 加强与建设部门及计委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2、财政内部各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是开展工程政府采购的保障,要理顺关系,保持一致。3、通过完善机制做好工程政府采购工作的后续管理工作。如项目的跟踪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或与纪委等部门联合对采购单位实行工程政府采购专项检查。
如何应对大量无效投诉
目前,无效投诉数量比以前增加许多,其中有些是供应商对相关法律和程序没有完全理解,也有部分是未中标的供应商对中标竞争对手的故意捣乱,更有少部分是采购人暗中教唆,试图给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混乱。
评审费用的支付标准问题
评审专家的素质高低和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采购的最终结果,但一些地市在支付专家费用标准上感觉比较难以把握。如果费用偏低,评审专家的积极性会有所下降,特别是在那些本地评审专家相对偏少的地区,这种不利影响会更明显;费用高,势必造成采购成本的上升;若需要外地评委,这种矛盾则会更加突出。
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黄晓燕:建议在评审费用支付标准上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是参考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给予当地公务员日平均工资的2倍。
二是根据专家级别,国家级、省级专家的评审费用一般应该高于地市级专家。
三是根据具体评标时间确定支付标准。
四是根据评审的工作量,根据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数量来确定评审费用支付标准。
五是根据专家来源来权衡,外地专家比本地专家的评审费用要高些。
采购结果如何实现
——如何应对采购人故意设置“技术壁垒”、不接受采购结果
有些采购人代表在提具体需求时,往往会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核心参数上会设置“技术壁垒”;一旦采购人倾向的供应商未能中标,采购人会以种种理由不接受采购结果;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有的采购人会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理由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对于“以种种理由不接受采购结果的”,除了充分沟通、加强协调,强调政府采购不能指定品牌外,还可以在采购文件上标上《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采购人义务的条款,事先提醒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对于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理由,要求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中心应该把好第一道关。首先应认真核对采购需求,确实有理由的,报告监管部门要求变更采购方式;同时要加强宣传,提醒采购人政府采购有其必要的采购环节,必须考虑到具体的采购周期和供货周期;对于采购单位个别经办人员因为种种原因要求变更采购方式的,必要的时候,可以以单位公函的形式要求采购单位领导加以确认,有时这不失为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

对于拒绝接受采购结果的,采购中心也比较难处理,很多采购人就采取“耗、拖”等软抵抗的办法,采购中心也没办法。有些采购人在采购结果过期后,就同一项目重新提出采购需求,要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采购,以达到让其倾向的供应商中标的结果。更有甚者,有些采购人私底下与中标供应商协商采购结果作废或威胁其不要进行投诉,否则以后就别想中标等等。
对于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理由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徐州市目前根据两种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在一开始就提出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协调和审批;在中心接受后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由中心及时报监管部门。我个人认为,在实践操作中,有时询价的结果不比公开招标的结果差,而且采购周期也相对短,有些项目根本不需要专家的评审。因此,我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还有比如还处在研发阶段的产品,用公开招标方式也未必合适。当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还是要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指定品牌问题
在一些办公用品、汽车的询价采购中,往往有采购人指定品牌,这又给操作机构带来了操作难题;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互相串通,形成局部垄断;或者生产厂方会保护当地供应商,而禁止其他地区供应商的参与,从而造成这些采购项目在价格上没有竞争优势,价格会偏离预算很多。
从目前工作进展来看,要“一刀切”彻底消除指定品牌的难度很大,只能逐步、稳步来消除采购人的品牌意识,增强采购人的功能意识。对于要求追加预算实施采购的,建议对口业务处室直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采购需求实施采购,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给予采购单位其所要的实物,而不给予采购资金。
综合评分法中确定价格分数
在一些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中,在计算价格分时,是价格越低分数越高,还是越接近平均价格分数越高。同时在计算平均价格时,是否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格进行计算,则结果又会不一样,在这些问题上采购机构的取舍比较困难。

二是根据项目类别对价格权重的影响。货物类,价格因素看得比较重,因此价格权重大一点,一般在中上档,如40%~45%之间;服务类都是分批履行合同的,相对货物类,对质量及安全因素等的要求要更高一些,因此不应以牺牲服务质量、安全等来获取低价,价格权重应稍微低些,一般在中下档,如30%~35%。
三是技术指标对价格权重的影响,项目技术指标高的,价格权重就轻些,反之,价格权重就高些。
四是以采购人的购买意向做参考,特别是希望低价采购的,价格权重要重一点;反之,要求采购高档产品的,价格权重就轻些。
五是根据市场行情变化,价格比较稳定的产品,价格权重可以大一点,价格波动比较大的,价格权重尽量控制在中下档,以减少价格波动对产品的影响。
六是计算方法对权重的影响,取全部投标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与基准价相比,按比例加减分,不另外设定上下限,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差价幅度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适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来取平均值,淡化价格对产品得分的影响。

镇江市政府采购中心科长 陶然:在计算平均价格时,是否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格进行计算,要根据合格投标人的数量来定。镇江市目前的做法是,合格投标人达到7家以上的,去掉最低和最高来取平均值;7家以下的,则以所有报价来计算平均价,数量太少不适合去掉最低和最高,因为用于计算平均价的报价不够多,代表性就会受影响,结果可能不够科学。
另外,在计算分值时应该设定上下限,对于超过上下限的,不再加分或减分,由此避免恶性竞争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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