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福州人大昨审议“河道采沙管理办法”

作者:曾静婕 发布于:2005-10-26 10:36:34 来源:东南快报

  河道采沙许可证两年一审,有效期内采沙量达到核定开采量的,发证机关将注销其河道采沙许可证。昨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福州市河道采沙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对河道采沙许可作了进一步规范。

  草案规定,从事河道采沙应当依法取得河道采沙许可,但公民个人自采自用少量沙石除外。河道采沙许可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在十日内向中标人、买受人发放河道采沙许可证,并对其采沙船舶予以登记备案。

  河道采沙许可证实行年审制,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采沙量达到核定开采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沙许可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河道采沙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采沙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