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未知 发布于:2005-10-19 14:28:5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近日,福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出台了《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省级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管理程序,主要方式与程序,协议、定点与科研设备采购,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暂行办法》规定: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暂行办法》强调:凡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控购小汽车除外),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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