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发文规范行政机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作者:李煦 发布于:2005-10-09 16:17:11 来源:新华网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以及群众通过主要媒体反映的有关公共安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责成有关方面迅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情况报市政府督察室。对处理不积极、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这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的意见》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记者8日获悉,北京市政府已通过其官方网站正式发文,要求全市国家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北京市政府在文件中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要进一步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进一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进一步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和进一步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针对进一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问题,北京市政府要求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府公报等向社会公开。
同时,要完善决策信息的收集与反馈机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和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信访条例》要求阅批重要来信,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和便民电话中心作用,建立社会舆情分析和报告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健全“北京市行政投诉中心”等投诉处理体系,在“首都之窗”网站和各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投诉或意见箱,认真处理投诉案件。将社会公众的评价纳入政府督查考核评价体系。
北京市还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通报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公布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情况、政府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以及群众通过主要媒体反映的有关公共安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责成有关方面迅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情况报市政府督察室。对处理不积极、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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