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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有方有序做采购

作者:王新民 发布于:2005-09-23 13:33: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3年7月1日以来,福州大学根据福建省政府的规定,对货物和服务全面实行了政府采购,并且采取种种措施以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为学校节约了大量经费,而且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了大宗物资采购中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的侵袭。两年来,福州大学共有预算金额8350.46万元的仪器设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实际支付采购金额7892.37万元,节约经费458.09万元,节约率为5.49%。

  学习宣传《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涉及面广,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为了做好政府采购,福州大学领导班子本着“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理念,带头认真学习贯彻《政府采购法》,掌握其主要内容和实质,对国家与省政府发布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性文件,学校主要领导都亲自阅批,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分管领导对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文件的精神也都提出了具体意见,这些均为福州大学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保证。

  此外,福州大学还借助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政府采购,利用校园网及时发布政府采购的政策信息。职能部门还把宣传《政府采购法》融入到具体的工作之中,抓住各单位在提出申报购买仪器设备的计划时前来咨询的机会,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条款向教师进行释义和指导,促使广大教师自觉执行这部法律。

  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政府采购工作具有很强的规范性、规律性和社会性,所以,福州大学抓住“规范”这个关键,规范运作程序,规范程序内各环节的内容,在实践中提高采购水平。

  针对社会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多、良莠不齐的现状,同时为了防范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环节上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福州大学制订了《福州大学关于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办法的暂行规定》,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不同档次,以及代理机构的资质情况、人员的工作态度、标书制作水平、招标程序的规范化程度与效果等因素,由使用单位、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共同确定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针对单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技术指标等敏感问题,福州大学聘请社会上的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做到每个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既符合政府采购文件通用性的要求,又能满足所购仪器设备个性的特殊性要求。福州大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各采购项目的技术条件和商务门槛,详细地标明技术性能指标(包括因科研需要的某些特定的技术指标);根据售后维保、新设备的培训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信用等级、销售业绩以及用户使用评价意见等对供应商提出商务要求,这使得公开招标结果能满足使用需求。

  校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福州大学要求校监察审计部门认真履行监审职责,派人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投标商的商务条件、审核招标文件和开标等环节。

  福州大学监察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实施过程的正确做法给予肯定与保护,对出现的违规言行毫无情面地进行纠正;同时对一些个别供应商的无理投诉,据实进行答辩。他们的参加保证了政府采购项目的正常进行,维护了学校的声誉,还保护了有关人员。

  制定文件严肃采购纪律

  为进一步严肃政府采购纪律,福州大学制定了《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会议纪律》,修订了《福州大学物资采购工作纪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与供应商串通,哄抬价格,谋取回扣,收受财物;对采购新设备、新工程而外出调研考察的,必须2人以上成行,强调任何人不得强行要求采购人员或采购项目的负责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设备或交付工程。

  这些制度的制定起到了警示、防腐、倡廉的积极作用,有效地杜绝了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

  依照法规自行采购

  福州大学校内自行组织政府采购的工作从2004年12月开始实施,他们克服了人手少,经验不足的困难,采取诸多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福州大学依照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福州大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实施校内政府采购的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同时还出台了《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会议纪律》、《福州大学物资采购工作纪律》、《福州大学关于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会划拨标准的暂行规定》、《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业务费开支范围及评审费等标准的暂行规定》等相关的配套文件。成立了“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校内政府采购的办事机构。这些制度、机构的制定和设立,为福州大学实施校内政府采购提供了保证。

  同时,福州大学建立了校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聘请三分之二的校外专家与本校的专家共同组成开标(谈判)专家评审组,请福州大学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同时福州大学不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专家评审费等开支按规定从校内采购项目单位采购预算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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