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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备案补充规定

作者:贾婕 发布于:2005-09-05 09:47:02 来源:生活报

  福建省财政厅日前出台《〈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今后,凡申请省级政府采购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除具备《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补充规定的条件。 

  总经理应有五年以上招标经历 

  根据补充规定要求,申请登记备案代理机构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设工程(乙级以上)、药品等采购代理资质之一,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招标代理资质,并通过年检的;以上资质满三年且招标代理(采购)金额5000万元以上,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连续三年年度审计报告盈利的;必须具有五位获得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证书且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满三年的从业人员,其中总经理具备从事五年以上招标业务经历。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据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组织均可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登记备案: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机构,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从事县级政府采购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与其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具备较完善的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有一定数理的工作业绩;具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具有经济、技术、工程和法律机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近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良记录等。  

  另悉:今后,凡申请省级政府采购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不少于20%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根据补充规定,申请登记备案代理机构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设工程(乙级以上)、药品等采购代理资质之一,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招标代理资质,并通过年检;以上资质满三年且招标代理(采购)金额5000万元以上,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连续三年年度审计报告盈利的;近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良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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