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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形成监管独有模式

作者:林涛 发布于:2005-08-19 13:14: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召开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商讨如何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经过几年的探索,山东省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形成了管理主体、招标主体和决策主体三分离的制度,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模式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

  择优确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从1999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初,烟台市政府采购办就把职能定位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上,成为市财政局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专职机构,招标等具体采购业务都是委托社会招标机构办理。2003年2月,为彻底实现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职能的分离,烟台市政府采购办正式确定了集中采购代理制度。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烟台市境内4家资质最好、实力最强的社会招标机构最终脱颖成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其中2家做货物、服务,2家做工程,依法办理所有政府采购的具体事项。为加强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烟台市政府采购办制定出台了《烟台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成立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工作程序,以及收费等事项做了统一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

  统一支付代理费用

  有人认为,完全让社会招标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会增加政府采购的成本。在烟台,这种疑虑完全是多余的。《烟台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为体现政府采购的公益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集中采购活动时,不再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改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工作量和服务费用标准,直接支付给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烟台市政府采购办取消中标服务费的做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避免供应商成交价中隐含“中标服务费”。因为在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情况下,供应商在报价中通常会考虑到这笔一费用,因此成交价中一般隐含了“中标服务费”。尽管采购代理机构是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了这一费用,但实质上还是会由财政最终来“买单”。烟台市政府采购办的每一份采购文件中都会明确注明“本次采购不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字样,这样供应商在报价中就不会包含“中标服务费”,报价自然会降低。

  二是为防止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不作为行为。政府采购的项目大小不均,如果按照中标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代理服务费,则很容易出现采购代理机构“吃得太饱”或“吃得不饱”的现象。“吃得太饱”,无疑增加了采购成本;“吃得不饱”,很可能影响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积极性。

  烟台市政府采购办规定集中采购代理的服务费由固定费用、会议费、公告费和评委费等费用组成。烟台市政府采购办根据每个项目的工作业务量,分类分档制定代理服务费用标准,按季度直接支付给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这种付费方式,烟台市政府采购办每年核拨的代理费用仅占以前收取中标服务费的三分之一,可节约近三分之二的财政资金。

  事前论证 当好参谋

  在烟台,政府采购已经是一个“大财政”的概念,成了财政功能的重要部分。一个项目是直接拨款,还是实行政府采购,财政局局长要先“听听”烟台市政府采购办的论证意见。取得这一建议权,是因为烟台市政府采购办搭建起了“技术论证平台”。通过对项目的事前论证,确实为局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为采购文件编制得科学、合理提供了前提。

  对于各单位提报的采购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都是在事前采取技术论证会的方式,由烟台市政府采购办与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局各业务科室、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采购方式和具体的项目需求,并视项目情况邀请专家参与论证。近期,烟台市政府采购办已先后组织论证了市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终端设备、城镇地籍调查项目、教育网、金盾工程、市民卡、综合信息中心二期网络工程、党校局域网、金保工程、农产品检测中心设备、道路交通控制系统二期工程等项目,取得了显著效果。其中,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终端设备和城镇地籍调查项目在烟台的成功经验成为很多地市推广学习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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