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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采购新章法——天津市财政局加强对采购单位和集采机构的规范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5-07-22 15:09: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向各区县财政局,各市级预算单位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发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对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竞争性谈判报价和中标供应商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把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放在了突出位置,以使天津市政府采购工作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中稳步前进。

  信息发布要公开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上,显得不是非常规范,即没有在指定媒体发布,这就使得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不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供应商的进入,从而能使政府采购不能真正做到公平。

  《通知》中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发布。”这就使得更多的供应商能看到招标信息,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透明。只有从源头上公平采购信息,才能确保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

  同时,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说:“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一定要公开,只有信息完全对外公开,才能使更多有实力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如果连公开都做不到,那么所谓的公平和公正更无从谈起。”

  报价次数要限制
  据了解,前不久,天津市政府采购办组织了一次由供应商参与的座谈会,有的供应商反映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中,存在着让供应商多次报价竞争、直到采购单位对价格满意为止的现象,这就使得供应商即便成为成交供应商,利润空间也非常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及服务。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性价比最优,《通知》规定:“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价格谈判轮次不得超过三次,且第一次报价应当密封,待第二次报价之后再开封;经过第三次报价之后,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谈判小组应当决定该项目终止谈判。”

  通过对报价次数的严格限制,能有效避免供应商竞争带来的负作用,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政府采购。

  供应商中标要合理
  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中,如果不能科学地选择评标方法,不能正确地运用评标方法,就会影响中标结果。

  《通知》规定:“对于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招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估后,必须依据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中标结果的合理性有了前提保证。

  另外,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中,在确定了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后,如果采购人不懂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随意选定自己早已中意的供应商,就会引起排名靠前的供应商的投诉。

  为了规范随意选择中标供应商的现象,《通知》规定:“对于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并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规定的顺序依次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在依次排列的候选供应商中随意选定中标供应商。”

  据悉,通过对供应商意见的搜集,《通知》还规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中必须标明采购项目的评审原则、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以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产生办法,使天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都能做到公开透明,希望最大限度地维护供应商的利益,进而提升天津市政府采购的整体形象。

短评:           
              监管有方促规范

  “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加大对供应商违约处罚力度”,诸如此类的字眼是我们大家再熟悉不过的了。一时间,似乎供应商成了“投机取巧”、“不诚信”的代名词,成了政府采购规范操作的一个绊脚石。

  于是,大家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了供应商,却往往忽略了供应商的难言之隐。然而,天津市财政局却敏锐地注意到,供应商在众目睽睽之下有许多无奈,正是他们的无奈使监管部门有了规范政府采购的新思路,即加强对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

  为了使天津市政府采购更加规范地运行,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召开了由供应商参与的座谈会,来自不同领域的供应商可以各抒己见,表达自己参与政府


采购活动中的感受。正是这种开诚布公的良好氛围,使供应商纷纷道出了心中的话,并对规范政府采购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政府采购办公室在用心倾听了供应商心声,同时,也悉心听取了供应商的意见,并结合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了规范政府采购的另一种途径,一直在政府采购中处于主动地位的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成了被规范的对象。

  试想,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本身就处于劣势,如果再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遭遇种种不公平,那么,他们心中的不满可想而知。这种不满情绪会使他们在售后服务上大打折扣,甚至会使他们怀疑政府采购的阳光性,从而丧失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政府采购事业的正常开展。

  所以,天津市在规范政府采购时另辟蹊径的做法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对供应商来说也是一种公平的体现。当然,对采购单位等部门的规范不应该仅流于形式,而应该落到实处,甚至可以对不规范操作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以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作。
短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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