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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监督 规范采购——天津财政、监察、审计三部门联合检查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作者:朱建华 发布于:2005-07-22 11:04: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6月份至8月份,天津市将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以加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采购进程。

  明确检查对象及内容
  据了解,此次检查的对象包括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主要检查这些单位2004年9月至2005年5月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和采购情况,具体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情况;贯彻执行《天津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津财库[2003]44号)、《天津市2005-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津财采[2004]11号)情况;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复印用纸、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工资统发代理银行、因公出国机票和机动车统一保险定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据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检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组织实施,并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6月6日~6月30日为自查阶段,凡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通知的精神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表及自查汇总报告送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在抽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由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抽查任务;各区县负责各自区域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抽查面不低于财政预算单位数量的10%。

  第三阶段为处理整改阶段(8月1日~8月31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如实地反映并采取措施纠正的,视情节和影响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抽查结果,要做出书面的检查报告或处理意见,被抽查单位要按照处理意见或检查报告进行整改,并于8月底前将整改报告送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反映或纠正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高度重视 落实检查
  天津市进行的此次检查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第一次全市性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为此,通知中提出,各有关单位和有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准备,严格检查,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次检查工作。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部署,妥善安排,落实检查,并将此次检查工作的总结及时送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搞好自查和自查结果据实上报工作,在自查期间及时纠正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行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协助做好抽查工作,如实提供各种账目、报表、凭证、合同等相关的政府采购业务资料,确保此次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区县要做好此次检查的组织推动工作,具体事务工作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承担。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检查工作的动态,并以信息、简报等形式反映此次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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