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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采购办弥补和改进协议供货中存在的漏洞和偏差

作者:于全发 侯传华 发布于:2005-04-28 15:02: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几年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积极创新,不断改进采购方式,寻求提高采购效率的有效途径,探索实行协议供货。自2003年8月起,青岛市就开始实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协议供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协议供货,是指对零星和频繁采购的通用货物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产品供应商和折扣率,采购人可以随时从已中标的商品中选取自己所需的商品,经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后,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约并供货,供货价格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

  因此,协议供货具有更为便捷、有效的特点。一是由于减少了采购环节,缩短了采购周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采用公开的固定折扣率,确保协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节约了采购成本;三是一次招标多次采购,减少了重复招标,便利了采购人的经常性采购项目需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若干需要改进和弥补的漏洞或偏差。

  漏洞与偏差

  协议供货本身的漏洞 协议供货方便了采购人,提高了采购效率,同时给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首先,就是不能及时把握市场价格,不能及时调整协议供货价;其次,零星办公设备的零部件多、采购次数多,导致对这些设备验收的难度较大。另外,在协议供货目录和供应商数量的确定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全国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

  供应商漏洞 协议供货招标中,中标人的供货价格已是最大限度的让利,但商家经营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如果一旦对供应商缺乏有效监督,他就会寻找机会抬高或变相抬高价格、降低服务质量。由于供应商分布范围太大,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种多样,价格变化频繁,给政府采购对协议供货单位的监督造成障碍,其违约行为容易得逞。

  公开招标时,个别供应商为了中标将利润降到最低限度,甚至低于进货价。而宣布其中标后,采购人要求其供货时,供应商便说没货,建议采购人采购其新出型号,或者协议中没列的型号,以绕开折扣率,获得较高的利润。这就存在一个恶意竞争的问题,但由于通用产品的价格、质量千差万别,很难在招标时判断哪家存在恶意竞争行为。

  在招标结束后,由于厂家都不断推出新的产品和型号,而采购人也往往倾向于选择一些新出型号,这就需要定时更新协议供货产品型号,这样新报型号的虚报价格和管理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了。

  还有个别品牌的厂家为了控制价格,往往只给少数几家代理商投标授权,并制定统一的投标优惠率及价格,代理商投标的型号、媒体价、优惠率、协议供货价格都一样,这样容易形成垄断。

  采购人漏洞 个别采购人由于对政府采购的不理解或者个别人受利益驱使,将应该集中采购的项目拆零采购。

  实行协议供货后,供货商为了树立自身形象,确保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的地位,往往不会轻易答应采购经办人员的无理要求,采购人就会,对供货商说三道四,总是想方设法自行采购,破坏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典型的做法就是说协议供货的价高、服务不好,其他厂商价格低、服务更好等。

  改进解决之策

  协议供货产品的确定 协议供货方式的优点是工作量少、交货快和预算单位可选择范围大;缺点是竞争不够充分,供应商对刷新价格和售后服务有“惰性”。因此比较适合价格变动空间小、预算单位和供货商诚信度好、采购量小、批次多、规格多的通用货物,但要增加必要的技术措施以便核对财政预算并且要加强对预算单位和供应商的监管

  对违规者严厉惩罚 对协议供货进行监督显然很有必要,但是应该怎么监管呢?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对协议供货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比如协议供货商与采购人做的每一笔交易都要报采购办,报的内容不应该是简单的单册,一个简单的合同文本,应该将详细的采购内容上报。比如买电脑,


不应只有买了几台电脑、什么品牌,而应该将电脑的型号、配置等详细内容报上来。采购办应该仔细审核。若协议供货商存在违规行为,应该严厉处罚。

  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 由于协议供货的代理商来参加投标前必须获得厂家授权,但是有些得到授权的代理商的资质、条件达不到要求,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就要对政府采购协议代理商事先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如营业面积、售货员人数及结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结构、注册资金、近3年的销售业绩等。并严格供应商的诚信承诺,在供货合同中,严格规定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等条款。厂家生产的产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协议供货型号发生断档或增加新型号时,代理商在征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将新型号纳入协议供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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