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4-27 14:46: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本报讯 近日,天津市6部门联手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今后天津市原则上将每年进行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二级及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全部参加天津市统一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区县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各级医疗机构必须按统一作价办法核定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
据悉,天津二级及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支出中,除中药饮片及特殊药品外,80%以上应用量大、价格高的药品都将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已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按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的药品,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合同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不得超过15%的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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