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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范供应商投诉

作者:曹军 发布于:2005-04-25 17:16: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本报讯 (实习记者 曹军) 近日,根据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专门就供应商的投诉发出公告,公布了十堰市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电话、传真号码及投诉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是一项‘阳光事业’,只有充分重视对供应商投诉的处理,让供应商觉得他们受到的待遇是平等的,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供应商投诉的仇组明告诉记者。

  仇组明说,现在很大一部分人对政府采购工作还不太了解,供应商对投诉的程序、方式都不很了解,因此他们采用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说明进行投诉的各种注意事项,如凡在市直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等。

  据了解,自公告发出后,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了两起投诉案件。据仇组明介绍,他们已按照程序对此做出了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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