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以制度保采购质量
作者:谢荣福 发布于:2004-12-14 11:09: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江西省于都县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一系列制度以确保采购质量。
采购要求告知制度 采购单位在采购申报时应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有关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据此进行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调查,编制采购文件并向供应商公布。
供应商资质审查制度 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报名时,提供各种有效的资质证明,由集中采购机构审验,合格者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质保措施及售后服务承诺制度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与采购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如实对采购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进行阐述的条款。
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制度 采购项目成交后,供应商应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前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确保其完全按合同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内容履约,履约保证金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暂留总价5%~10%的金额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或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确保售后服务的及时到位。
采购项目验收制度 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单位应认真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在货物开箱时,应请相关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是否为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所列原产企业全新产品的认证,有条件的可请商检部门检查;安装调试完毕后应及时邀请技术监督或质检部门对其进行质量、性能等方面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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