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勘察设计不得擅自转包
作者:李茗 熊海霞 发布于:2004-12-14 09:38: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本报讯 日前,《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获得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陕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擅自转包。
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发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额0.5%以上1%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同时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将所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以外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指使承包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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