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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明确 采购无阻——赣州市对大批财政投资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作者:余海玲 李晓勇 发布于:2004-12-01 10:47: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12月1日起,对市直单位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供水、燃气、环卫、污水处理、防洪水利、交通公路和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性贷款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据介绍,赣州市已将工程类项目纳入2004年的集中采购目录,但在实际操作中,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采购程序不够规范,资金跑冒滴漏现象严重,个别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对工程实行政府采购,不仅可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且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因此,赣州市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责任感。

    确定管理范围

    从项目类别上看,此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及设施、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防洪及水利设施工程;交通公路建设工程;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性贷款建设项目等。

    《通知》还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单项投资或批量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市政维修养护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单项合同造价不足以上限额,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在上述标准以下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国债资金;国内外政府性贷款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各负其责

    《通知》要求建立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相配合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程序,随意变更设计、挤占、截留、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无正当理由超预(概)算又没有发行相关批报手续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与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其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关,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据介绍,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批下达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资金的审核拨付;负责工程预(概)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

    监察部门负责人员监督关,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管理人员和评标专家等进行监督;对重点或金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对采购人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政府采购法规落实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开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效益审计。

    严格遵循程序

    据介绍,赣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后,将严格按《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大致可分为准备关、招标确定关、支付关。

    准备关:由采购人根据立项批复编制采购预算或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批下达采购计划;采购人收到工程采购计划后,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送相关招标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赣州市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的监督下,从相关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确定关: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会;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后,依法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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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在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还应向市财政局和相关招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和相关备案资料。招投标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类别、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合同价格、采购方式、评标报告和标准、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等。相关备案资料包括招标情况告知书、招标审查备案表、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表、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审专家登记表、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等。

    支付关:赣州市要求根据资金性质不同通过不同专户进行支付,其中: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的,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专户”进行统一核算和支付;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通过“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专户”进行统一核算和支付。

    采购人在工程项目招标前,必须先把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归集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和“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专户”。在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市财政局根据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和验收清单等将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到中标单位。

    对未报采购计划、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工程预(概)算、决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采购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停拨和拒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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