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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谁违规谁受罚

作者:何飞 发布于:2004-11-30 09:28: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1月22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处获悉,从9月份该自治区实行“采管分离”以来,原来设在财政厅内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彻底从财政厅分离出去,政府采购走上了正轨,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新局面。目前,正在严格执行财政部下发的18号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行为。按照规定,凡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的,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前不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办法》的通知,并在全自治区正式开始实施。此前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抑止腐败行为的滋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包振洋说,该自治区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文件,执行《办法》。凡是出现采购单位和个人指定货物品牌、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干涉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将一律被视为违法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处将按照《办法》对招标采购单位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和通报。《办法》对投标人的行为也做了明确规定。投标人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以及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等行为,将被处以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采购单位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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