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为不良单位立“规矩”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11-16 09:38: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草案)》正式进入审议。该法规草案规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在管理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部分项目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较多;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突破概算情况较普遍;完工项目竣工决算、综合验收滞后等。针对这些问题,该法规草案提出,将实行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公示制度,凡城市基础设施、交通及其他公益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审批前,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听取各方意见;政府投资所涉及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另外,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质量,该法规草案还规定,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如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组织施工、违法发包、转包等不良问题,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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