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定新规
作者:安洋 发布于:2004-11-16 09:25:48 来源:人民网
为加强太原市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太原市对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分期或一次性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以及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采购单位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分期支付。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属于预算内资金的,进行相应调整;属于单位自筹资金的,按原渠道退还。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由财政部门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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