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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出采购快车道——走近协议供货

作者:石杏茹 发布于:2004-11-15 11:40: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农业部财务司法规处丁凯接到农业部所属科室采购两台电脑的任务,要求是 “尽快”。丁凯接到这个采购任务后,立即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取得联系,并从网上查询了电脑采购价格。两天后,采购人拿到了称心如意的产品。这就是实行协议供货的好处之一,即提高效率。

    效率催生协议供货

    实践提出问题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规范采购行为,节省国家资金,好处不一而足。然而它也有不足的地方:首先,集中采购的规模积累和招标过程需要较长时间,不能满足用户及时性需要。其次,《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然而小额零星物品如果都进行公开招标,就增加了采购成本,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相背离。第三,不能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

    现实需要催生了实践中的探索,兼顾规范与效率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应运而生。即通过统一的招标,定点、定价、定期限、定服务条件,以协议供货承诺的形式固定下来。在供货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等条款。

    不等于定点采购

    说起协议供货,许多人(包括政府采购领域的专业人士)把它等同于定点采购。

    财政部在6月初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中特别强调,“凡是适合协议供货的货物项目,都要采用协议供货采购形式,凡是服务项目都要采取定点形式。”由此可见,协议供货主要是针对货物采购而言,定点采构则是针对服务采购项目。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说:“与定点采购相比,协议供货制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采购流程更加规范。协议供货可以用公开招标方式来进行采购,让采购过程更加透明。供应商在中标之后将签订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自己的服务。二是拥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增强了政府采购执行的规范化,方便了审计部门的工作。”

    不是新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那么,协议供货是不是一种新的采购方式,是否属于“其他采购方式”的一种?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处长高志刚认为,协议供货并不是一种新的采购方式,而是集中采购形式的一种组织方式。原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杜文兰也认为,协议供货只是公开招标结果的多次利用,不能看作新的采购方式。

    规范与效率的有效组合

    我国从2002年开始尝试协议供货,因效率高,受到了广泛欢迎,目前各地都准备扩大协议供货的范围。那么实行协议供货的意义在哪里?

    节约时间

    中科院综合采购处处长宋小年一针见血地指出:“实行协议供货一个非常明显的优点是节省了采购时间。实行协议供货之前,我们经常被社科院所属科室抱怨,说我们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满足他们的需要。实行协议供货则避免了这个问题。”

    节省人力

    最高人民法院采购中心处长董志国这样说:“目前政府采购中心的人手、精力不够。但如果对某些产品实行协议供货,可以减少政府采购中心的一些负担,将他们从一事一招繁琐的采购事务中脱离出来。”

    提高效率


    公开招标是最公正、透明的采购方式,所以政府采购提倡公开招标。然而公开招标的费用大,不适合小额物品的采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处处长李永进说,有些部门的采购额度不是很大,如果委托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既费时又费力,所以一些小额物品的采购,多运用协议供货,会大大提高采购效率。

    韩孟玉这样总结了实行协议供货的意义:第一,减少重复招标,降低采购成本。协议供货是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一次公开招标、多次采购的方式,减少了分散在各单位的重复招标,降低了采购成本。第二,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多样性和及时性。通过协议供货,中标的品牌和机型较多,可以满足用户需求的多样性,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政府采购的指定品牌问题;提前招标,长期供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及时性。第三,最大限度地压缩了采购环节,缩短了采购周期;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益和效率。协议供货制具有一次招标、多品牌中标,采购人可随时多次采购的特点,实现了政府采购的规范、效益和效率三者的有效结合。

    遍地开花果各异

    从2002年起,协议供货就一直处在实践探讨过程中。由于协议供货的法规条文没有正式出台,导致各地协议供货虽然开展得轰轰烈烈,但具体操作方法却各有不同。

    范围大小不同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副司长韩海青说:“协议供货应该由目前的少数品目逐渐扩大到很多品目。”因为各地情况不同,列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也不同。

    中央国家机关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产品有:计算机显示器、PC服务器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电话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和复印纸。

    山西省晋城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张军雷介绍:“我们地区基本上所有办公自动化设备都列入了协议供货的范围。除此之外,办公家具(3万元以下)、公务用车(两辆以下)也在范围之内。这种模式特别适合于地市以下的政府采购推行。”

    据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庆祥介绍,该省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分通用类的和特殊类两种。通用类的9个项目为摄影机、照相机、影仪、一体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和记录仪。此外, 还批准一些部门实行协议供货,如目前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数字福建”的项目中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存储设备等4个项目正在实施。

    限额标准各异

    实行协议供货的限额标准以多少为宜?目前中央国家机关是以80万元为限额标准。在各地则不一样,河北省的限额标准则为40万元。韩孟玉说:“省级协议供货的限额标准定在40万元是比较恰当的。”

    张军雷则认为:“采购限额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就地市一级来说,5万元比较实用。”

    吴庆祥则说:“应该根据不同的物品确定不同的采购限额,如复印机30万元,打印机5万元,这是因为一台复印机就得四五万元,而一台打印机只要一两千元。”

    入围供应商多少不一

    中央国家机关2003年第二期协议供货中标结果中,传真机有一家,电话机的中标供应商也只有两家。同一品目的产品协议供货商,应确定多少家为宜?太少会不会出现垄断现象?太多是否意味着分散自主采购?

    在河北省同一品目协议供货商基本上是3家。韩孟玉认为,这个数目比较合适。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科科长兰云谈到协议供货商数量问题时说:“协议供货商太少,容易形成垄断。而太多又会失去实行协议供货的初衷。我认为3~5家比较合适。”

    吴庆祥说:“由于不同产品的厂家数量不一样,有的多,有的少,我们曾有种想法,能否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协议供货商的数量。现在是根据不同的种类确定数量,比如纸张10家,期限是1年。复印机一般情况下是4~6家,期限一般为半年,时间长短不同。”


    涌现问题知多少

    目前协议供货在各地开展得如火如荼,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协议供货纷纷上马 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目前各地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地方几乎都在跃跃欲试,但是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要实行协议供货,都适合实行协议供货?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段建中认为,是否实行协议供货要根据各省市的采购规模来确定,在小地方搞没有多大意义。北京市怀柔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郭云洲说:“在小地区即使开展协议供货,也没有多少供应商愿意参与投标,市级以下也没有多少供应商的网点,提货、维修都不容易。”对此,韩孟玉认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商。但是这样又出现一个问题:对市级以下供应商是否公平,是否会形成新的垄断?

    价格优势不明显 协议供货最大的优势是时间短,但在实际操作中肯定会有不利因素。首先,协议供货缺乏价格竞争性,有时高于询价采购,使采购单位对协议价格产生疑问。许多采购人反映,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东西比自己买的价格还要高。高志刚认为,由于计算机价格变动性很大,所以计算机实行协议供货的价格优势不是很明显。

    供货期长 供货周期有时过长。供应商不能及时将缺货信息反馈到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导致很多采购人不满。

    预算编制不到位 现在的预算编制还很不到位,尤其是地市以下的基层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根本不可能将一年采购预算在年初确定下来,更多的还是根据工作的进展和经费的到位情况临时采购,对这些应急采购项目能否纳入协议供货范围,怎样严格预算的制作及执行?

     招标容易监督难 杜文兰说:“实行协议供货难就难在后期的监督管理,公开招标只是完成了协议供货工作的10%,怎样保证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与当初的承诺一致,以及不和采购人串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在实践中完善

    协议供货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靠实践来解决。

    价格要摸底 首先是价格问题,如何将价格降到最低?吴庆祥说:“电脑两个月技术指标、价格水平就会发生变化,很难搞清楚。”高志刚说,有些供应商不愿意及时将价格变动情况在网上公示。为了摸清计算机价格行情,中央国家机关专门组织了3支专业性队伍来调查行情。吴庆祥进一步解释:“实行协议供货的目的并不是价格最低,而是服务和价格的有效结合,也就是物有所值。”

    区域可联合 各地可以建立一个区域性的协议供货。地市级可以借用省级的协议供货商名单,或者几个经济发展差不多的地市合作,或者省级与地市级合作。

    监督应到位 针对采购人化整为零、逃避公开招标的问题,张军雷说:“必须加强监督,在进行每一次协议供货前,必须要审核计划购买商品的品名、价格等内容,而不能一招标就完事了,或者是协议供货结束后才去监督。”吴庆祥则建议,“禁止采购人在一定时间内两次采购相同的产品。”

    过程需透明 如何解决供应商和采购人串通的问题,福建省采取的办法是,如果采购人要采购物品,且已确定了品牌,采购中心将项目和协议供货价格在网上公示3天,非协议供货商可以参与报价,在网上密封报价,如果非协议供货商的报价低于协议供货价1%~10%,就可以最低价中标,如果非协议供货商与协议供货商的价格一致,就优先采购协议供货商的产品。当然,吴庆祥说:“这有个前提,就是非协议供货商在参与此次采购前,必须有个书面的有关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已被实践证明是目前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尽管


这种方法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然而它体现了政府采购工作与时俱进的一种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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