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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响“五大”警钟

作者:智通祥 发布于:2004-11-11 15:46: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最近,交通厅长“前腐后继”之现象又被各大媒体聚焦。从1998年到2003年,全国交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7万亿元。与此发展速度相对应的,是从1997年至今,全国15个交通厅长因“伸手”公路工程建设而被“捉”。有关专家指出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作案手法,充分证明问题的症结在于招投标机制。

    据悉,我国交通领域工程建设普遍实行“综合评估法”,即先由相关单位预先计算出一个工程造价作为标底,然后根据这个标底,组织专家为投标商打分,得分高者中标。这种招投标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施工方漫天报价,但却不能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而按国际惯例,在美、德等国,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采购领域,通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投标机制,将项目交给符合评标文件且出价最低的投标商,以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影响。

    如何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专家指出剔除招投标环节上的人为因素是关键。笔者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招投标制度阐发了自己的观点。

    政府采购应如何吸取交通工程领域的腐败教训,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行为?

    “采购监管”不越位

    越位参与,截获内幕 有些人越位参与监管,想通过“插手”自己根本不必要参与的监管活动,伺机获取内幕信息,从而达到其违法乱纪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部门,甚至一些“高官要员”,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拼命“抓权”,不该管的事项也要管,无权监管的业务,也要设法参与,借监督之机,获取诸如标底等“内幕”信息,从而达到其腐败或违法乱纪的目的。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有些人滥用监管职权,想“假借”监管之机,谋取私利,从而实现其腐败的欲望。监管职能一旦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势必会被一些机构、一些善于“弄权”的人利用,并作为其“谋财”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谋取小团体的利益及个人私利。如有些人员就假借其行使“监管”职责的便利,趁机向采购人等“推荐”供应商,或以监管为由,伺机介入具体的采购操作,以达到其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招标采购监督和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管对象就是招标采购的当事人,而一旦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发生了越位,势必对监管对象,即招标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同时,又为监管人员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创造了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发生一些人员“多管闲事”、超范围监管等现象,肯定是一种不正常的行为,必须要予以提防。

    “合同履行”要跟踪

    串通,逃避管理 有些采购人与中标商串通一气,私自调剂采购未经批准的支出项目,以逃避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是难以达到“按需安排”的,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支出计划无法被列入到政府采购预算中,于是有些采购人采取“偷梁换柱”的办法,假借采购甲项目为名,私下变通手段与中标供应商通谋作弊,调剂采购未经批准的乙项目,从而达到其部门支出的目的,变相逃避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使政府采购合同成了一纸空文。

    买通,逃避追究 有些供应商设法买通采购人,试图改变供应项目的参数、配置等,以回避自己苛刻的承诺措施,逃避违约责任的追究。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往往在激烈的竞标过程中,作出一些超过其正常承受能力的“应急”性的承诺措施,或故意压低报价“抢标”,以谋取中标资格,而一旦他们中标后,就千方百计地“买通”采购人,以放松其验收标准,降低供货的质量要求,从而达到既回避自己各种难以兑现的承诺,又实现最大限度地盈利赚钱的目的,使采购合同的条款流于形式。

    分包,逃避监管 少数中标供应商私下分包或出包其供应项目的行为,弱化了采购合同的严肃性,逃避了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应当在取得采购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依法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利用其资质、技术等优势一举中标后,自己却并不想直


接完成或履行其合同,而是暗地里将其“倒卖”给一些低资质,甚至一些无资质的供应商去履行,自己则从中“剥皮”谋利,以此手段来欺骗采购人。

    “标底使用”要慎重

    暗箱,有可乘之“机” 设立“标底”会人为地限制投标人的激烈竞争,为暗箱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作为潜在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特点、生产状况,作出自己最具竞争力的投标报价,而该报价很有可能就低于项目的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如果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再用设置“标底”的方法来控制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就明显地将这些极具竞争力而又合情合理的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从而使得一部分投标人员不重视其对招标内容的“响应”程度,而把其“精力”集中在“打听”和“攻克”标底上,使得一些编标人员、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评标人员等都成了被腐蚀和拉拢的对象,对一些经不起“公关”或“诱惑”的工作人员来说,往往就会跌倒在“钞票”面前,因而,“泄标”现象就频繁发生,腐败或违法乱纪的苗头也就屡见不鲜了,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或违法问题大量滋生。

    浪费,无可奈何 编制“标底”要花费大量的费用开支,但最终都将会转移到采购人身上,从而浪费和降低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委托其他有相关资格和经验的单位去编制标底,就需要花费一定的编标费用,从而必然加大招标采购成本,而对这些“额外”的费用或成本,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是不可能白白地承担的,他们有可能通过种种措施将其“转嫁”给中标或成交人,而中标或成交人也同样有其成本转移的手段,从而最终的费用承担者也只有采购人,这就明显地浪费了采购资金。

    “内控制度”要完善

    机制,增强牵制 内部岗位之间的牵制机制要健全,以增强招标采购操作环节上的相互监督和牵制的力度。有些单位,甚至有不少的集中采购机构等,由于人少,因而其招标采购的内部岗位就设置得比较简单,有时能将多项业务事项合并或集中在一个岗位上进行操作,岗位之间无人牵制,岗位内部各操作环节之间又没有牵制手续,如将合同的订立与履约验收等都由一个人负责,这就使得本应不相容的工作岗位之间失去了应有的牵制关系。

    筛选,确保高效 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与岗位的要求之间要有严格的筛选任用机制,以确保岗位工作人员具有廉洁、高效的职业素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集中采购机构等,在“用人”事项上欠缺科学性,不注意发挥工作人员的特长,不注重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等,在人员素质与操作岗位的要求之间缺少应有的任用制度。如有些人的业务能力虽然很强,但其道德素质不够高尚,说不定会“耍弄”权术,经常吃、拿、卡、要,这种人就不能胜任重要的采购岗位操作,也有另一些人员,虽然业务能力有限,但其品格和作风等都很过硬,服务周到热情,工作也很仔细,这些人就可以胜任较重要的采购岗位。

    审计,促进规范 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要加强,以进一步促进招标采购操作环节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有了内部岗位制度,并不能确保有关人员就能严格遵守,并将其执行到位,还必须要辅之以必要的内部审计措施,进一步督促、规范、检查实际操作情况,以遏制各种违纪或腐败行为,对已发生的问题要严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苗头性不良行为要尽快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只有这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道德建设”要加强

    加强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有效遏制和从源头上封杀违法乱纪行为滋生与蔓延的重要举措,是对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动机进行全方位的净化、约束和规范。其诚实守信、清正廉洁、客观公正、严守秘密的道德素质能从源头上根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采购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应定期进行考核;《采购法》第三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对具体要求和标准进行规定。因此,加强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就是对这些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招标采购操作正面临着国际化、标准化、现代化的高标准与严要求,采购从业人员只有爱岗敬业,真诚服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水平,才能适应未来岗位的挑战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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