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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还是继续评标——三家投标 两家超预算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11-11 14:48: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本报在第二百四十期里曾经探讨过关于废标的问题。废标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在一些实际招标案例中,还会出现分歧。例如,某招标项目有3家供应商投标,其中甲、乙两家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另外一家供应商丙的报价则在采购预算底线之内。面对这种情形,评标委员会是宣布此次招标采购废标还是继续评审呢?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采购监管操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和专家均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招标文件应定判废条件
    河北省招标公司国际招标四处处长 何录华

    在招标过程中,包括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判定一个采购项目是否废标是一个很慎重的问题。如果说只要超过预算价格就应当废,感觉是有点不够严密,对一个投标价格是否判废首先要看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判废条件,如果招标文件中给出了招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并说明超过最高限价判废,那么当然对超过限价的所有投标必须判废,不判废标就是不公正,就是背离了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决定投标,就应当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像超过投标限价这样重大的偏离,决定废标是应当的,至于招标文件是否应当规定最高限价,是否规定超过限价判废,那是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做出的决定。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最高限价做出规定,没有规定超过限价就废标,那么就不应当判废,而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纳入对所有投标人的综合评定之中,以是否满足招标人最大利益而定。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价格偏高是一个重要的不利因素,评委会一定要认真考虑。

    一般而言,一项产品是否中标,要看招标人对产品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情况而定,这些要求反映在招标文件中。以家庭购物为例,我们常常带着一个心理可承受价位去购物,但买回的结果可能大不相同,也许会看上一个比心理价位稍高的东西,但性能、质量、配置、品牌都大大高过期望值,多花了一点钱,买了一个好东西,每次用它都是一种享受。

    单位购物也是如此,因为不能事先了解投标人的各种情况,采购是一种动态的行为,预算只是大体符合要求,它是在以前做的。科学技术进步很快,例如计算机,可能在招标时,原来预算中列出的产品型号都停产了,在投标时,投标人才拿出当时最优的产品、最好的价格,招标人必须在这当中进行比较,如果预算刚性很强,不能超过,只好忍痛割爱,要便宜但性能不理想的产品。但如果预算的刚性不是太强,招标产品性能价格比相差太大,招标人就应当申请稍微增加一点预算买下来,或者调整其他项目预算来满足本次招标产品的购买要求。当然作为政府采购,变更预算一定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在这里强调的是,采购过程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不应只是机械地比一下预算价来决定,必定是千方百计买到最能满足要求的产品,也许比预算更便宜,也许比预算产品规格性能更好,在这个过程中不能排除某个产品稍微突破预算的可能性。

    如果预算刚性很强,不允许突破,就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来作为最高限价,以便让投标人有所依据,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性能、价格条件应标,投标人实现不了是他自己的责任,怪不得别人。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如果你没有告诉投标人对性能、价格的明确要求而让其自己猜测去投标,投出来的产品如果不是事先定下的价位就判废,于情于理都有些不够妥当。

    总而言之,招标人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应当尽量说清楚招标人投标的产品质量、价格要求、判废条件,以便让投标人有针对性地投标,能够更好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招标人满意的产品,节省招标人和投标人宝贵的精力、时间和费用,使招标人能够采购到满意的产品。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需要把握的原则一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要为买方努力争取最大利益。这方面不能机械地卡一些条文,而应当以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从法律的立法本意去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

    分析现行市场行情
    北京市顺义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杜云亮

    目前,在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中,废标的情况很多,我们应当慎重考虑是否废标。
按照《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予废标: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在实际采购中经常会出现此类情况——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我们的解决办法首先是依据历次采购统计数据的单个价格和现行市场行情分析采购人的预算是否合理;其次是与采购人进行沟通,了解采购人当初做出预算的依据。

    如经测算属于投标人的报价有问题时,则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废标。如属于采购人的采购预算有问题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追加采购人的采购预算。如采购人不同意追加采购预算,报请评标委员会废标,同时要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此次招投标工作委托采购人自行采购,自行采购不得更换品牌、配置及相关配套服务和初次采购预算。如采购人不能完成采购任务,将负担采购的全部费用,同时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废标有利有弊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国际招标事业总部副总经理 常路

    同意废标的观点。首先,有3家供应商投标,其中甲、乙两家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就剩下惟一一家供应商,这样根本体现不了竞争性,无论怎么评都是那一家中标,因此也就没有评标的必要了。

    其次,如果继续评标就可能造成潜在的围标现象。例如,有3家供应商来投标,如果他们想合谋让某一家中标,就会在分析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给出几个事先设计好的报价,让其中两家公司的报价都超出预算,在没有可比性的前提下,另一家公司肯定中标。

    但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废标也有其不利的一面。首先,如果超预算就废标,可能会导致投标商不惜重金获知标底,这样投标商就不会在自己的产品和技术上下功夫,而把精力都用在怎样得知标底。

    其次,有很多供应商会故意报出超预算的价格,目的是想既然自己公司中不了标,也不能让别的厂家中标,因此就故意报出很高的价格,让其废标。最后,废标还会增加招标的成本。
总之,超预算就废标,供应商才能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实力来参加竞争。因此,虽然废标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废标还是利大于弊。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面对超预算的情况,经过供应商的反映和一定的调查,发现物品的价格确实超过原来的单件价格,招标人应该重新向财政部门报批,经研究后,如果可以接受增加的预算,就可以继续评标。

    其次,在分析原因、经财政认可后,允许投标商做一次不可变更的二次报价,但程序和第一次公开招标的程序应是一样的。

    根据实际灵活操作
    浙江省嵊州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交易部 屠凡 张晓宇

    我们认为应该继续评审。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特别是比较小的采购项目。首先,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很少,通常达到3家已经是不错了,如果废标,重新组织采购的成功率就会降低,工作成本上升;其次是这3家的报价其实已经做了竞争,只不过是其中两家报价超出了预算范围,而丙公司报价在预算范围内,其实已经达到了政府采购的预期目标——报价低于预算价,节约了资金。如果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再予以废标已无实际意义。

    总之,在实际操作中,要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灵活操作。

    响应招标文件为有效标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事务二部部长 鹿维国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中,折算投标人价格得分时,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将被提前剔除。”这样处理不妥。因为综合评分法的评标价格不代表投标价格,它只是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权重对投标人的资质和所投设备的性价比经过量化处理后形成的形式价格,不是真实的投标价或合同价,它超出预算,不能代表投标价超出预算。如果按此计算,就是对投标人的不公平,应该是属于评委会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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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同意继续评审。但是,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处理好。理由是:政府采购招标是为了给政府节省资金,包括人力、物力和资源,并能提高工作效率。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公布财政控制预算金额的前提下,投标人是不知道控制预算金额的,投标人只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要求,并根据本身的投资策略进行投标,所报的价格是真实和有效的,因此所报的投标价格就是超出预算,也应该是认为合理的,因为投标文件属于有效竞标,不应该被剔除在外,只是采购人不能予以采购罢了。 

    同时,有的投标人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又能在财政预算范围内,评标价格又是最低而中标,这样的中标人,应该是具有充分竞争的。所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首先要看投标人的具体情况,如果是恶意投标或是串标,可以从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都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方面看出来的,像这样的投标就应该及时废标。

    减少废标之秘诀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 韩孟玉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以废标。由于部门(或政府采购)预算是提前一年编制的,招标时市场价格可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若在开标前不通过对项目预算与市场价格进行校验过程,开标后,机械地执行超过采购预算予以废标条款,废标后重新开标或调整采购预算,无为地增加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的工作量,浪费了投标商的费用,延长了采购周期,影响了部门预算的执行。

    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前启用了一个对项目预算与市场价格较验的程序。

    通过实践,开标后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予以废标事例很少发生,提高了采购效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

    采购项目实施招标前,采购人对项目预算与市场价格重新进行校验,超过项目预算额部分,其资金落实后方启动招标程序。

    首先,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格情况进行全面的市场调查。采购项目实施招标前,由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市场调查。一是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技术需求做准备;二是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与市场价格的90%进行比较,初步估算出超过(节约)项目预算额。

    其次,估算价超过采购预算部分,采购人另行申请财政拨款或自筹资金补足。市场价格确已超过部门预算中的项目预算部分,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区别解决:一是采购人的经费管理体制属于全部由财政拨款解决的单位,采购人通过财政预算调整程序,申请财政另行追加超过项目预算额部分,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启动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二是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项目的分类,其超过采购预算部分由采购人负担的,采购人另行筹集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超过采购预算部分划转“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后,方可启动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支付资金时,纳入部门项目预算部分,由财政集中支付部门从财政国库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超过项目预算部分,由集中支付部门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向中标供应商直接支付。

    把采购项目预算额作为招标最高控制额,并在招标文件中加于注明。

    把采购项目预算额作为招标最高控制额,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公布采购项目预算的最高控制额,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以后对该招标项目最高控制额一目了然,若该项目预算的最高控制额低于同类产品的社会平均价格90%或低于成本,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反映,并可提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最高控制额的建议。这时,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应重新进行市场调查,并观察其他供应商对最高控制额的反映,若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同品牌)普遍反映最高控制额太低,若不调整采购预算将使投标商达不到法定家数时,采购人就需要对采购项目预算的最高控制额进行适当调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书面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最高控制额的确定必须合理,定得太低,参加投标并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达不到3家的,将


做废标处理。

    采购项目预算额作为招标最高控制额,与标底不是一个概念

    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采购预算最高控制额这种做法,一部分人认为采购预算最高控制额就是所谓的标底,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因此,不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而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又是如何掌握的呢?

    设标底的初衷,一是为了建设单位有效控制总投资额;二是有效地控制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但在执行中,演变成了谁在开标前知道了标底,谁中标,刺激投标人为了事先得到标底,去搞一些暗箱操作。

    近几年,沿海地区和河北省部分市针对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泄露标底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一是开标前3天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布投标报价最高控制额;二是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法;三是评标采用“通过式评审,评标价最低中标”的评标办法。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投标人把精力投入到施工方案的制定、企业内部挖潜、预算的编制中去。加之采用较科学的评标办法,既节约了投资(节支率在18%以上),又选出了好的施工队伍。

    为了有效解决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导致废标事例的发生,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前启用了一个对项目预算与市场价格较验程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采购预算最高控制额。这种方法,简便易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开标后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予以废标事例的发生,提高了采购效率。

    目前,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探讨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还没有采用“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前启用对项目预算与市场价格较验程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采购预算最高控制额”地方,不妨一试。

    开标价格≠投标实际价格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沈重重

    同意继续评审的观点,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废标、流标的处理应谨慎。
需要补充的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不是判定其投标实际价格的惟一依据。因为,根据招标的一般规则,招标形成的实际合同价格要由“评标价格”参考“开标信息”才能最终确定。而“开标信息”包括“投标价格”(或称“开标价格”——含开标时宣读出的“价格折扣”)和“供货周期”、“付款条件”等与价格直接相关的因素;“评标价格”则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这些要求的一一响应情况才能确定。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都要求保留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因表达错误而导致的价格误差进行修正的权利。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意这种修正,并对修正后的价格负有义务。所以,只有经过评审后得出的“评标价格”与“开标信息”结合,综合得出的实际合同价格才是真正的投标合同价格,只有这个价格超出预算时才能得出“废标”的结论。

    仅根据开标价格,草率废标必然导致采购成本上升、采购周期拖长等负面效果,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根据不同项目特点也许会“不可估量”,当然也会引起投标人的不解和质疑。在实际操作中,也许由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采购项目标的的描述不清晰;也许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不够;或许还出于投标人的竞价策略等等。“开标价格”有时并不能说明竞标合同的实际价格,或说其价格与招标合同的最终成交价格往往会相差较大,这种现象在服务类型项目招标中经常会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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