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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公务车维修“三严格”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11-11 11:47: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江西省新余市财政局国库科科长 廖怒平

    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工作一直是各级政府较为棘手的工作之一。新余市市直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建立了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制度,首次将车辆维修纳入政府采购,公开在全市采购5家信誉度好、维修厂规模大、维修服务质量高的修理厂作为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进行集中管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用车单位在非定点维修厂进行公务用车维修的费用不予核报。为加强日常管理,市财政局成立了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监督员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熟悉驾驶和维修业务的4位同志负责维修业务的日常审核与监督。制定了《维修监督员守则》、《维修配件询价制度》、《维修审核操作流程》,并将工时定额和配件价格公开张贴,实行“阳光操作”。

    在具体操作上,新余市对公务用车维修实行“三严格”。一是严格执行“送修单”制度,即用车单位车辆维修须经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审批,填写送修单及维修项目送修理厂。二是严格执行电话申报制度,即配件单件金额超百元或一次性维修超500元以上的必须事先电话通知维修办,维修办进行电话档案记录并及时到定点厂现场察看。三是严格执行旧件回收制度,即维修办每月底对维修单进行审核时,把旧件累计后统一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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