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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与“不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24 14:47:00 来源:不详


 
浙江省缙云县一项采购两次招标结果迥然不同
 
●本报记者 余海玲  丽水报道
“一个月内先后两次就城区道路红绿灯、电子警察管理系统工程项目举行了招标,产生的结果却截然不同。”出于好奇,日前,记者向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政府采购办了解了这一项目前后两次采购的来龙去脉,两次参与该项目招标监督的李杭生介绍:
第一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共有5家企业投标,其中3家的商务报价越过最高限价,因此招标“流产”;第二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中标价为97.98万元,比第一次招标的最低报价158万元还节约60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为何招标“流产”
据了解,红绿灯、电子警察在缙云县还是空白,随着该县交通道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县交警大队的人力管理已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求。为此,缙云县政府决定在该县新老城区安装红绿灯和电子警察,并对此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一次采购时,缙云县招投标中心只在丽水市范围内发布招标信息,结果参与投标的只有5家企业。5月18日下午3时整,该项目在该县招投标中心按时开标。为防止投标人串标,缙云县预先设定了160万元的最高限价,这个“160万元”的数据也不是随便定下来的,是根据行业专家、业主等共同计算出来的预算价上偏10%得到的。
缙云县政府采购办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相关人员都参与评标过程的监督,评委在评标中发现:5家投标企业中有3家的报价越过了160万元的最高限价,还有两家的报价为158万元,也相当接近于预算的160万元。其中,从各投标厂商的技术标、商务报价中发现:这几家企业所采用的主要设备来源于同一厂家,而这个厂家也在投标人之列。评委们对这次投标产生疑问,当场如实向政府采购办监督人员和中心负责人汇报了这一情况,经共同商定后,最后形成统一意见: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由于3家投标人报价越过最高限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这次招标无效。
竞争性谈判“显灵”
第二次采购时,缙云县政府采购办和招投标中心认真总结第一次招标失败的经验,安排专门人员深入了解红绿灯和电子警察管理系统的厂家和施工企业情况。通过了解市场和企业,政府采购办认为该项目采购情况属于技术复杂,很难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并且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交通设施施工企业,具有较好的红绿灯、电子警察管理系统工程销售安装业绩。
在第二次采购中,缙云县招投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办的要求,扩大了信息发布范围,除了在丽水本地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外,还在政府采购信息网等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函,共有9家企业报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5月22日上午,9家报名单位在县交警大队的带领下参与了实地考察;下午,招投标中心召开了红绿灯和电子警察管理系统答疑会;接着,各报名单位按采购人的技术要求,自行设计工程方案;6月1日上午,在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8家投标商(一家放弃投标)参与了投标。
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加上第一次招标采购的失败,县招投标中心和政府采购办在第二次采购时,在各个环节上都格外小心、严格。评标小组成员的产生是在县财政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此外,特地从市交警大队聘请技术专业评委一名,共5名评委组成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评出设计方案的优劣。6月1日下午,邀请了设计方案较好的投标商进入竞争性谈判程序。
此次红绿灯、电子警察管理系统采购分两个标段,通过谈判小组就两个项目的技术、规格及价格等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了几轮谈判,最终以合理低价确定了两个标段的中标人。红绿灯(含道路标线)中标价为65.48万元,电子警察管理系统中标价为32.5万元。
李杭生认为,第二次投标之所以成功,首先,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需要认真分析投标内容、产品、规格、执行标准等相关技术性能;其次,应全面发布招标信息,同时有针对性地邀请相关有实力的投标商进入该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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