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04~2005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各招投标代理机构:
现将江苏省2004-2005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范围
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范围分为中央级和江苏省,本次进行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范围为江苏省。财政部审核合格的招标机构,具有接受委托代理中央级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经江苏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招标机构,具有接受委托代理江苏省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中央级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的登记备案工作,待财政部通知下发后另行发文通知。
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本次江苏省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3年度登记备案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04年7
月31日。
二、登记备案范围与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招标投标中介公司,并且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或利益关系;
(二)直接获得国务院或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执行国家、江苏省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拥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六)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要求,为确保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所需要的专家库,对于有意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机构根据拟申请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所属的专业范围(按我省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专业),原则上要求每专业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和登记有效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不得少于30人;
(七)近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三、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2003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
(四)《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一);
(五)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六)经所属省辖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审核表》(格式及说明见附件二)。各代理机构有效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是登记备案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并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二)招标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三)受到投诉或举报,被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正式立案审查;
(四)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五)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自行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在承接办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自觉履行财政部门的各项要求,如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抽取评审专家;
(二)自觉通过财政部指定媒体和江苏省财政厅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中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所接受的政府采购业务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格式及说明见附件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以上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2004年7月1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级的招标机构,直接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市、县招标机构,报经所属省辖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本地区招标机构传达,组织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八、登记备案结果的公布
审核合格的招标机构,将通过文件、“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及其他指定媒体公布名单;
九、有关详细事项可浏览“江苏政府采购网”,并提供有关的表格下载。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708室
邮编:210024;
电话:025-83633055;
传真:025-8363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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