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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资金可自行支付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7-20 14:11:00 来源:不详


 
厦门市财政局简化部分审批事项和办事程序
 
本报讯 7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发出通知,就简化部分财政审批事项和办事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2005年部门预算中的专项经费一经厦门市财政局批复,部门和单位即可直接执行,不需再重复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2005年起,部分采购资金将改由部门单位自行支付,减少部门单位工作量,提高办事效率,例如,单项3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由单位自行支付;车辆保险可在目前统一保险的基础上,不再实行财政统一支付保险费用,由单位自行支付。 
此外,2005年起,一般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主管部门审批后,可直接通知公物处理中心办理资产处置有关事宜,财政业务处室不再审批。为简化部分采购项目的办事程序,通知规定同类货物的政府采购试行跟单采购办法。对已招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3个月内,采购人采购相同货物(不多于原中标数量),在市场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可由采购人向该市政府采购办申请采用跟单的形式进行采购,不再重新招标。厦门市教育系统、科研单位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检验检测特殊设备,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经财政局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陈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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