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降低政府运作成本,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增加保险透明度,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景德镇市2003年政府采购目录》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为公务用车办理保险发生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
>
第四条 保险险种的确定。
(一)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为必保险种。
(二)附加险(盗损险、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可自行选择,但总投保险种不得超过6个。货车可增保货运保险。
第五条 保险限额的确定。
(一)车辆损失险:按投保时车辆实用价值确定或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
(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分5万元、10万元、20万元。单位可自行选择,但最高不能超过20
万元。
(三)车上责任险:所赔偿限额由投保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情况自主决定。
(四)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额按照实际价格投保。
(五)其他险种按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保额费率按中国保监委颁布的费率计算。
第六条 各投保单位应在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到期的前一周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投保手续,计算投保单应交保费,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并开具付款通知书后,由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和有关单位付款。
第七条 对定点保险公司的要求:
1.服务热情、查勘迅速、定损准确、维修优质、赔付及时。
2.认真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提供国家的正式票据,并能反映出各险种的费率、金额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3.定点保险公司应做到:
(1)24小时接待报案受理服务。理赔中心设立接待服务报案受理专线电话(人保公司:95518、太平洋公司:95500),配有专人24小时值班,受理报案、事故车救援,节假日照常进行定损、查勘工作。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应提供无偿求援服务。理赔中心设有现场查勘车,理赔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案后,安排就近网点在最短的时间内与车主联系,提供紧急抢修服务。在市区内,理赔中心在接到报案后,应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
(3)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保户出险后,因工作忙等原因,一时不能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索赔手续时, 理赔中心人员可根据投保单位需要派员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使保户尽快获得赔偿。
(4)在索赔手续齐全后,10万元以内的赔案,在7日内结案;1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10日内结案。2万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赔付;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赔付。
(5)单方事故,损失在3000
元以内的,经查勘定损后,手续齐全的在当天结案。
4.投保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出险时,经定点保险公司定损查勘后,投保单位受损车辆按有关规定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定点修理厂修理。(定点维修办法未出台前,暂维持现状)。
5.设置1~2名财政监督联络员,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财政监督联络员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定点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月初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供上月定点保险情况表。
6.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请客送礼,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7.严格履行签订的定点合同承诺的各项服务及优惠条件。
第八条 对保险公司险种、费率和服务的有关要求,市政府采购处与定点保险公司以协议形式予以确定。
第九条 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要求
1.
按照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统一规定的投保险种和保额标准,办理投保手续。
2.单位需要保险的车辆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发生的费用,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和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
3.各单位在保期内一切事故索赔事宜,直接与保险公司办理。赔偿完结后,将回执(复印件)交市政府采购管理处采购科备案。
4.不得向保险公司提出合同以外的任何要求。
5.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强化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
6.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违约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的,按照《关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定点保险公司违反定点保险合同条款及财经纪律,擅自提高保费费率,降低服务质量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定点保险资格。
3.
触犯刑法,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解释。
下一篇:辽宁省上半年采购规模快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