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分家”好
——上海市实行监管与实施分离效果显著
记者 赵明淑 上海报道
今年2月,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至此,上海市及所属的19个区县中已有16个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离,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部门彻底脱钩,负责组织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前后,全国各级财政部门为了让手中的财政资金花得更明白,开始借此东风大刀阔斧地革自己的命,其中涉及到上千亿元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制度也在发生着重大变革。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财政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强调原来设在财政部门内部的集中采购机构,要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响应,上海市积极采取行动,分离工作效果显著。
据上海市采购中心王周欢介绍,早在1998年底,上海市就根据自身的情况,出台了地方性规章《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依次类推,市属各区县采购委员会、采购办以及采购中心分别归上级部门主管。这被认为是一个成功的模式而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
上海市的“采购革命”从市级政府采购机构开始进行,各个区县根据自身经济以及采购规模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办法。王周欢认为,在一些采购数量少、规模小的区县没有必要硬性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如果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可以委托所属辖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其组织采购活动;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跨区、市的集中采购,实现最大程度上的资源共享。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毛惠良介绍,浦东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较早。早
在1999年6月就同时成立了采购办公室以及采购中心,当年半年采购量就达到将近4亿,去年更是高达10亿。而在此之前,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与区财政局联合设置了相当于采购中心前身的“配置市场”机构,为社会发展局下属学校、医院解决了一些设备集中采购的问题。
政府采购的监督、执行机构分离,可以使二者身份不再混淆,并且不再有利益关联,各自行使自身职能,相互制约。不过,在政府采购具体过程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也尚未成型。事实上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执行、合同订立与验收、资金结算等环节的程序化和标准化尤为重要,有待于在实践中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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