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排斥 加强互补
记者 郭先旗 内蒙古报道
我国政府采购主要实行集中采购模式,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来承担采购任务,可以促进采购的专业化,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的优越性。但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也一直鼓励采购单位将招标采购事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也就是说,实行采购活动的既有集中采购机构又有社会中介机构。那么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就此问题,记者走访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富秀云。
富秀云说,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都是采购代理机构,具有共性,其职能都是受委托代理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既规定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也认可有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因此,二者之间是相融的,不存在矛盾,更不应该有排斥性。
富秀云强调,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虽然都是采购代理机构,但是它们还是有区别的,二者存在互补性。
首先,代理采购的业务范围不一样。凡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人对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采购项目及具有批量特点的特殊采购项目,并且这种委托具有强制性;而对于分散采购和小批量采购以及通用项目之外的采购项目一般都由社会中介机构来采购,但不具有强制性。
其次,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和行政行为,企业没有行政手段,不能将政府行为通过企业经营机制运作,即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接受企业的委托,不能设立为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而社会中介机构既能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进行采购,又能接受企业的委托采购。
富秀云坦言,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种误解,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中介机构要收取费用,是营利的,因此在业务招揽上,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其实这种竞争关系不存在,采购人有权自己选定采购代理机构,既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也有权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中优势作用是明显的,但缺乏统一性,在执行中或多或少地暴露一些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这主要表现在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和采购范围不确定,业务不稳定,人力配备有限,工作效率不高,集中采购工作量大,再加上集中采购机构实行的是全额财政拨款或差额拨款,缺乏收入激励机制,导致采购人的责任心不强,这样影响
了采购效果。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补充。富秀云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有丰富的采购经验、娴熟的招标技术和技巧,有专业的采购队伍。并且,社会中介机构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果。
集中采购机构只有与社会中介机构有力结合,建立某种业务协作关系,做到优势互补,这样才能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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