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
——访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云宗元
记者 郭先旗 内蒙古报道
《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依法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成为今后的工作重点。内蒙古作为西部的一个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得怎么样?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云宗元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内蒙古近几年政府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
云宗元:内蒙古自治区于1997年开始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在国内来说,起步应该是比较早的。1999年4月,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成立了政府行政采购办公室和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全区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进一步健全了工作机构,完善了制度体系,规范了采购程序,扩大了采购规模,强化了监督管理。但是,我们的采购范围不大,采购对象还只局限于货物的采购,工程和服务类采购很少涉及。经过几年的发展,货物采购比较稳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1年自治区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亿多元,2002年全区政府采购金额达到了10亿元,2003年,预计采购额将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50%,达到15亿元。
记者:内蒙古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云宗元:内蒙自治区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推行过程中,我们的总体目标是:将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
记者:目标明确了,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
云宗元: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大的方面去开展:
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
副主席、盟(市)长、旗县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尽快完成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部门的分离,并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盟市以上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旗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由旗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新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直属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任务。
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类采购公开招标数额,由自治区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盟市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自治区统一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做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实行一年一定制度,各级政府通过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积极探索开展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活动,促进各项政府采购业务全面发展,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要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凡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批复年度部门预算,不予拨付预算内采购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初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时,要报告政府采购预决算的相关内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印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的配套改革与政府采购的改革同步进行,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采购资金,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先开设政府采购专户,对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财政直接拨付。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都不准开设“政府采购资金财政专户”。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项目,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扩大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
记者:实施西部大开发,对推动内蒙古政府采购的作用有多大?
云宗元:内蒙古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相对缓慢,国家无论是在经济还是在政策上,都采取了扶持和倾斜政策。《政府采购法》也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实施西部大开发,国家和自治区必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退耕还林、绿化治沙,还有一些工程项目,都将通过政府采购行为来完成。西部大开发,给了内蒙古一个发展的机遇,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贯彻政府的政策意图,搞好内蒙古的政府采购工作,也必将促进西部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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