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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确保市直单位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作者:赣财 发布于:2011-09-05 10:03: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下发《关于市直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南昌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防范政府采购资金风险,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近日,南昌市财政局会同该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针对目前该市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市直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通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南昌市直单位每年应严格按照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挤占、挪用政府采购资金,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采购。
  
  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批准后,除协议(定点)采购和分散采购外的采购项目,必须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不得自行采购非中标的商品和非中标协议(定点)供应商的商品。市直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江西省、南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市直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积极组织验收、申请支付货款。
  
  三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并验收合格后,市直单位应严格按南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政府采购资金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规定申请支付货款。
  
  四是违规处理。对经核实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一律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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