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政府采购之初体验
作者:责任编辑:刘春华 发布于:2008-05-14 16:56:52 来源:
香港通过行业协会处罚不规范者,对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补偿;如果类似情况两次出现,则进一步吊销该公司的执照,因此供应商违规的代价非常大。
去年的时候,我们曾经组团到香港特区,对他们的政府采购进行了考察。香港于1997年即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虽然与内地实行的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有所不同,但在与有关处署负责人的交流过程中,发觉香港政府采购的操作模式或者说某些管理手段还是比较可取的,简单而言,有以下三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采购权责分明
特区政府财政司是香港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财政司司长的权利非常大。财政司下设有一个财经事务与库务管理局(该局相当于内地的财政局)、预算国库集中管理机关,同时还成立了一个很大的采购服务机构,过去叫物料供应处,现在叫政府物流服务署。内地政府采购采用的是委托制,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而香港地区的政府采购采用的是高度集中的配送制度。
政府物流服务署共有1200多人,其中的三四百人主要负责较大项目的招标采购,仍有几百种例如纸、笔一类的货物是采用领用或者仓库管理方式进行的。而另外的800多名采购官员,则直接分散到各个采购单位如各局署、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机构,负责该机构的采购事宜,而采购单位无论是局长、署长、校长、院长都没有一分钱的采购处理权。
这部分采购官员的采购处理权随级别的高低有所区别,如主任级采购官员能处理5万港币的采购项目,而一般的采购官员只有3万元的采购处理权,如果该机构要购买小额货物时,只要有该项目相应的预算就可以了,手续简单而效率极高。比如某个单位要购买茶杯,经过简单询价就能进行采购。一定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此操作该怎么监督?政府物流服务署下设有一个监督统计科室,负责每次采购货物的价格等情况的比较,只要差距不大,签字证实后财经事务与库务管理局就可对此次购买进行支付。采购官员的晋升与考核全由政府物流服务署操作,通过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统一调度、协调与监管,实现了全署1200多人,为全香港17万公务人员,包括6万警察、三四万教师、1万多公立医疗机构医生服务的效果。
这种采购模式的效率非常高,虽然同样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不过个人感觉更接近于内地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的派遣制。因为各个国家或地区都有属于自身的特点,香港地区政府采购的操作模式目前内地可能实行不了,也或者永远不可能实行,但我们可以吸收其中最基本的特点,即采购人员要实现专业化,要考核其从业资格。同样也可以把采购人员分散到各个采购单位,但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这对我们实行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凸现政策功能
香港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在财政管理方面也是实现得比较好的。例如公立学校的财政支出情况:每个学校都是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学校没有专门的类似内地学校的基建办、基建科等机构设置。政府拨付给每个学校的财政资金,其中80%是人员经费等的支出,另外20%才是公用采购费,由校长用这部分经费进行其他基本物资的购买。如此操作,对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的支出管理有一个好处,缩小了社会的不公平与差距,按人头平均经费,通过政府采购的手段来实现教育的公平性。相比之下,内地学校或医院的城乡差距就大得多了,比如大城市里的学校几乎每个教师都能配备高配置的笔记本电脑,而乡村学校物资却极其匮乏。
又如香港地区政府对市民的医疗保障,基本目标是实现“低水平、广覆盖”。所以在公共药品购买、公共社区医疗保障服务的提供上,通过政府采购实现购买的药品价格比较低、人人有所保障的目的。在香港地区,到公立医院花上40港币的挂号费,看病取药或者检查都是免费的,这部分费用由政府买单,所以医生也不像内地一样大剂量地开药和滥检查,从整体的统计来看很好地体现了节约的社会功能。
联合对供应商管理
内地政府采购发展到现阶段,各地针对供应商的管理已经出台了不少制度和办法,但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仍然是一个难点。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是五种采购方式中竞争性最强、较公开公平的一种,然而即便如此,供应商之间相互陪标、串标等问题仍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香港地区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管理手段或许能对我们有所启发。
最近有个案例,某珠宝公司通过给导游回扣的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收入,损害了别的珠宝公司的利益,珠宝首饰协会于是处罚了该公司。香港通过行业协会处罚不规范者,对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补偿;如果类似情况两次出现,则进一步吊销该公司的执照,因此供应商违规的代价非常大。然而该公司关门,可能会带来人员失业、厂房闲置等社会资源的浪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香港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即由竞争对手进行收购,实现资源的使用价值。
香港采取行业协会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管理,我们并不能简单照搬,然而与有关组织协同配监管的想法是正确的。最简单地,如果内地政府采购在操作过程中,能把《政府采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起来,对供应商的诚信行为进行管理,一定能加大对供应商的监督力度。同时,这对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也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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