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部门90项惩戒措施剑指失信企业
作者:余瀛波 发布于:2015-11-11 16:56:55 来源:法制日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今天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发布《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据悉,这是我国有关部门采取的第三次大规模联合信用惩戒行动。
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介绍,该备忘录共整合了38部门的90项具体惩戒措施,惩戒措施之多、力度之大,影响范围之广,都堪称前所未有。
“双向惩戒”实现重大突破
此次《备忘录》的最大特点是什么?对此,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就是“双向惩戒”。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是中央各部委之间的协同监管、联合监管、联合惩戒的一次重要尝试,将原来的“单向惩戒”变为“双向惩戒”,这是比原来更进一步的突破。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备忘录》共汇总了90项具体措施,每项措施涉及工商部门与其他一个或多个部门,并明确了法律法规依据和信息提供的部门。
其中明确,各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协同监管,依照各自职能对失信当事人实施监管和处罚;其他部门依法对在工商监管领域内的失信当事人(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惩戒和限制。
马夫指出,《备忘录》基本上涵盖了目前所有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措施,形成了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就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完整架构。
上市公司联合惩戒措施将出台
90项惩戒措施都包含哪些?同以往的两次联合惩戒相比,“更严”体现在哪些方面?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一是此前在21个部门开展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中,一共是18项惩戒措施,而这次增加到90项措施;二是参与部门从21个部门,增加到38个部门。惩戒的领域包括对法人、自然人的惩戒,涉及到30多个重点领域。
这其中,比如在安全生产领域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域规定:中央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含调离工作岗位或已离退休的),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中央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另外,此次信用联合惩戒通过依托工商系统的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涉及的企业主体更多了。“在此前开展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中,第一批提供的企业只有900多家,而这一次数量更多了。”
据他透露,下一步,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上市公司诚信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和食品药品领域的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275万户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
据马夫披露,截至10月30日,全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共计312.36万户,其中企业275.58万户,均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银行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马夫介绍说,工商部门目前还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黑名单”库,为在全国广泛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将法院的136.5万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工商总局467.58万被吊销企业信息等都归于企业名下,并在市场准入环节对相关失信自然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及高管职务进行严格限制。
“目前我们正在组织各地工商部门对相关系统进行建设或改造,将从11月底起具备限制登记功能。在此我也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偿债法定义务,以免受到各部门的联合惩戒。”马夫说。
“黑名单”企业管理办法正制定
马夫指出,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与59个地方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工商部门累计向其他部门提供数据12.62亿条,其他部门累计向工商部门提供数据1.61亿条,在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马夫称,为了奠定对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实施联合惩戒的基础,工商总局正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实现全国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经营异常信息的实时汇总和交换;同时,按照《备忘录》的要求将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实时推送给其他部门。
马夫透露,目前,工商总局还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着手制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将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长期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更严格的信用惩戒措施。
“同时,我们也在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制定企业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意见,为《备忘录》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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