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采购增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作者:徐颖哲整理 发布于:2015-09-18 16:21: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前,《厦门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下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发现,新修订的《办法》中增加了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新《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保证金、询价保证金、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单一来源保证金等,并注明不包含履约保证金。比原《办法》中增加了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新《办法》中保证金的数额也发生了变化。此前,原《办法》规定,保证金缴纳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而新《办法》则要求:“政府采购保证金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对供应商为联合体时缴纳保证金的情形新《办法》也做了明确,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为确保代理机构不截留挪用保证金,新《办法》中要求 “供应商缴纳的政府采购保证金(保函除外)必须直接全额进入保证金专户,并按供应商缴纳账号原路退回”,“遇供应商账号变更、非保证金款项误转进保证金专户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原路退回的,需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实后方可退回。”
此外,新《办法》中还强调,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政府采购保证金监管系统完成保证金收入、退还、上缴及利息划转等方面操作,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保证金缴纳情况。(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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