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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实施扶贫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作者: 发布于:2019-01-30 15:20:44 来源:财政部网站
  河北省制定《河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遵循目标导向、分工负责、全程跟踪、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促进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提升。
 
 
  《办法》明确,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绩效执行监控。预算执行中,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定期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县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和形式,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抽查结果应报本级政府、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考核问责。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追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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