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消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近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取消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这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分别为: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含立项、扩大经营范围、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和投资主体、注册资本、股权股比变更、延期经营、终止经营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渔船进出渔港签证,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转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的审核转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的审核转报,企业证照管理(含营业执照的换发、遗失补领、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和集团登记证的遗失补领等),企业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登记。
根据通知要求,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进行审批,同时要根据国家部委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进一步健全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相关事项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要聚焦企业和群众的关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记者 严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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