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年实施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改革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起,该省将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
方案从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需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着手,将中央已明确的8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方面,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按3:1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2:1:1分担,省与市、市辖区按1.5:1.5:1分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方面,河北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提高了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提高部分,省与直管县(市)按15:5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5:2.5:2.5分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方面,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1.2:0.8: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方面,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市管县(市)均按2: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方案,河北省级财政将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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