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不该是心中永远的“痛”
提高效率需要合力
目前,政府采购效率确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这并不仅是集中采购机构一家的事。政府采购相关各方是一条链条上的各个环,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效率自然就会大打折扣,例如,采购单位预算做得不好、供应商晚交货、管理机构没有及时下达采购计划等。
在研讨会上,集中采购机构的官员发出了这样的呼声:要提高整个政府采购的效果和效率,政府采购各方就要相互配合、互相理解。
另外,要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也不能通过省略程序来达到,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走,因为那样即使提高了采购的时间效率,政府采购的其他目标仍无法实现。其实,如果政府采购各方都把属于自己的工作提前做好了,政府采购的整体效率自然就会提高,但现在确有很多环节在其中“掉链子”:
第一,预算工作没有做好,缺乏计划性。政府采购应是有计划的、成批量的集中采购,但目前由于很多地方的工作计划不强,而且采购单位没有充分重视预算的重要性,在填报年初预算的时候,只是敷衍了事。为了集中采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采购中心有时会把这些小项目集中起来一起采购,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供应商,但采购的时间效率由此就会受到影响。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由于地方财政收入不能自给,年初各单位制定的年度预算只能满足部分需要,缺口只能等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划拨后,通过向财政争取追加经费来解决。但当通过努力拿到追加的经费后,各单位都急着要花钱,按程序和流程规范操作,在采购人眼里就成了影响采购效率的“绊脚石”。再加上有些采购人对个别供应商有倾向,为了达到目的,纷纷找借口,要求改变采购方式,简化采购程序。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来说,接到的采购任务都是要急办的,根本没有时间等到归类集中,只能是接一个单子,马上组织采购一次。这种随机采购,不仅成本高,效率低,而且使采购工作始终处在疲于应付的状态。
第二,采购人在提供需求时,往往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有的还指定品牌。出现这样的情况,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杨景娅表示:“采购中心就要以法和情说服采购人或是重新修改采购人的需求参数。但有的采购人在申报需求之前就已经私下和供应商达成了协议,只是要求采购中心履行一个程序,如果达不到目的,就迟迟不提供具体的需求参数。这些都会影响采购的效率。”
另外,有些采购人总是临时告知采购中心要采购紧急物品,但采购中心要按照程序来走,怎么来得及?采购人自然就觉得耽误了他们的需要。其实这都是采购人自身没有提前做好计划。
第三,供应商通过恶性竞争中标,因为赔本而迟迟不按合同要求时间供货。遇到这样的情况,新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就会把这样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四,采购中心自身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晓强说:中心也要练好内功。有些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素质不够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采购中心没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都可能制约采购效率的提高。
集中采购应比分散采购快
不少人苦恼于采购中心人员少的现状,人员少势必会造成效率低,但这又不是短期内可以解决的,应该怎么办?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胡志高“电子化采购”演讲引起了与会人员的普遍关注,茶歇期间很多人与其交流或拷贝其文档。胡志高心情激动地表示:“在过去5年里,政府采购的主要问题是政府采购程序化和规范化的问题,但随着集采机构的建立,法律制度的完善,规模范围的扩大,政府采购如何在确保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使集中采购比分散采购更快呢?这就成为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了。而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的电子化极大地提高了效率,增加了透明度,这使得完成一次政府采购可能不超过10分钟。”
也有与会代表指出,目前电子信息化还没有应用到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中去,因为各个环节比较复杂,而且政府采购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时间还不长,如果要完全达到政府采购信息化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创新和摸索。另外,在有些地方使用电子化采购还不成熟,存在一定的差错率。
协议供货待完善
在论坛上,集中采购机构官员普遍反映,协议供货确实方便了很多紧急采购,有利于提高采购时间效率。此方式应用以后,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效率低的“呼声”减少了。但也有不少代表同时提出此方式还存在不少问题。
供应商们首先按捺不住地向协议供货发起了进攻:实施协议供货后,采购单位可以在中标的供应商之间自由选择自己适用的产品和厂家。会不会由此出现越来越趋向于一个品牌,到最后就等同于指定品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齐新梅说:“在有些地方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大家都比较倾向于某个品牌。但企业也要反省自己,像有些企业只是空头说自己完全满足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另外,作为企业一定做好内部管理,在选择代理商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有的代理商的价格、效率和服务跟不上,结果败坏了企业的名誉,但公司本部还可能被蒙在鼓里。”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晓强也强调,企业要慎重选择代理商。
招标只是完成了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个阶段,后续工作的维护和监控是比较难的,而协议供货中对价格的监控更是困难,这个问题令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都非常头痛,也是协议供货的一个致命的弱点。
供应商入围以后,并不代表供应商到达了胜利的终点,最重要的是采购单位是否选择你的产品。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沛由此反问:有的供应商入围以后就拼命“做工作”,希望采购单位能选择自己的产品。这是不是又恢复到以前各个单位自行采购的状况了?
效率不是全部
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并不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主要目标,也不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主要目标,政府采购制度有其实施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功能,这些不是一个效率问题就可以否定的。
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实行的是自行采购,采购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物品,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当然也就不存在效率高低的问题了,但这种自行采购容易滋生很多问题: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利于廉政建设,不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再看看国外政府采购的发展史,可以得出把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既然纳入法制化,就要出台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就要规定政府采购的程序和环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表示:“把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会牺牲一定的效率,但却实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功能。”把效率和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和功能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但也并不是说政府采购的效率就可以不考虑,为了满足采购单位的一些紧急需求,政府采购的相关各方也在不断地探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方法,例如,协议和定点方式的出现,电子信息化的运用等等,但一定要在规范的前提下寻求提高效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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