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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探讨“四合一”平台对政采影响(下)

作者: 发布于:2011-11-08 15:01: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四合一”平台应由财政主导 采购中心牵头
 
<a href=http://guoji.caigou2003.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国际</a>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羌建新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羌建新

  羌建新:


  “四合一”平台未必更有优势
 
  刚才各位专家分别从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甚至从政府权力配置的高度分析了“四合一”平台对政府采购的影响。我主要从经济学、公共财政角度做一个微观分析。
 
  经济学研究这个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从实证的角度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优势,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的规范性思考。从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很多地市政府都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四合一”平台的建设,他们为何有很大的积极性推进这一平台的建设,初衷是什么?我们无从猜测,可能是基于反腐的考虑。从实证角度来讲,我们可以从这一制度设计、实行的可能后果或者结果来做一个评判,尽管很多地方在推广这个平台,我仍想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四合一”平台和原有的专业平台之间,究竟谁更具优势?如果“四合一”平台更具优势,当然意味着将来通过一个规范性设计会继续推广。但如果这个平台并不像政策制定者或推动者考虑的初衷那样,也许还将带来许多新问题,那么显然建设这个“四合一”平台的方向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现在看“四合一”平台的定位,首先它属于公共资源交易,问题是现在所列举的四类所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它们的情况千差万别,专业性的要求很多。从已有的工程招投标、医疗器械药品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和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四种交易中,起码能看出,即使要给它们做一个简单的划分,可能前三种交易存在更多共性的地方。而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从交易的方向来看正好和前三个相反。如果我们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医疗器械采购以及政府采购来判断,显然政府是这其中的买方,因而它涉及的实际是政府支出,或者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显然涉及的是政府资产的让渡,从交易方向来看它属于政府收入,而非政府支出。
 
  这就是刚才白景明副所长讲的,一个是财政支出管理,一个是财政收入管理。交易方向的不同,遵循的原则可能也不一样,如果我们简单划分,给定其他条件,工程招投标、医疗器械药品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前三者的标准可能更多遵循的是低价原则,而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它遵循的主要是高价原则。对于“四合一”平台这样的一个制度设计,我们且不说前三种交易中还有很多专业性问题,仅从这两类划分的角度看,它们能否有效地在一个平台内操作也还是个问题。从专业性的角度来看,我猜测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是这四种交易有一个交集,即公正、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但仅仅这样一个交集,能否构成它们整合成一个平台的充分理由?
 
  简单整合可能成本更高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平台的整合,可能会带来规模经济,交易成本的降低。但是把性质差异很大的东西整合到一个平台中去,也可能会带来更高的交易成本或者协调成本。这里的交易成本或协调成本包括两方面,一是不同的交易方式,如果是同一批人员来操作,能否产生学习或者学习效应,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从专业化的角度而言,当采购不能实现专业化,它一定会带来更高的交易成本。这种成本还包括与交易对手之间产生的成本。从操作的角度来说,如果不实现专业化,采购中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难解决。为解决这一问题,意味着相关操作人员应相对专业化,否则制度设计可能带来更高的成本,因此,我提出这个制度本身能否降低交易成本的问题。我相信很多地方政府可能是出于提高效率的考虑,但是,从专业化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设计会产生新的交易成本的问题,这是一方面的交易成本。
 
  另一方面的交易成本,是因为刚才的四个领域,分别涉及四个更高的管理部门,比如财政部门、发改委、卫生部门甚至还有国土资源部门,即使单独建立“四合一”平台,同样离不开这几个部门的监管,实际上这可能就多出了一个监管层次,原来在财政部实行“管采分离”的条件下,有专业的监管,现在额外又多出这样一个监管层次,是否会带来一个新的更高管理部门协调的成本?这又是一个新的问题。总之,如果能够证明这种“四合一”平台与原来的专业平台相比,其所降低的交易成本小于新增加的交易成本,那么意味着其可行,否则这就是个问题。
 
  迎接GPA  政采牵头整合是趋势
 
  从专业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四合一”平台和其他专业的平台对比,现有的平台存在的问题可能并不能推导出“四合一”平台的合理性,反过来,“四合一”平台的出现也不能推导出现有平台存在的不合理性。无论选择怎样的平台,重点在于,它一定要权衡一个新平台的产生,它带来的收益,和随之而来产生的问题,比如交易成本的问题,两者之间如何平衡。
 
  现有的“四合一”平台,还存在着较多的未确定因素。为实现专业监管和寻找合适的监管路径,我建议即使要建一个平台,也要有一个基础和立足点,立足点到底是现行的“四合一”平台还是由政府采购中心来主导?我认为待条件成熟,政府采购中心牵头整合不失为一个方向。
 
  因为工程招投标、医药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它们都有共性的一面,尽管在现行的制度设计下,可能工程招投标还游离较远,但随着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我相信这个问题从更高的制度设计上,会有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尽管可能需要的时间很长。例如,加入GPA,涉及两法衔接的问题,将来无论是两法协调并行还是一法运行,最终肯定要有一个解决办法。
 
  因此,从前瞻性角度出发,政府采购中心整合平台,在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专业监管的效能等方面可能更为有利。但这些分析都基于一个基本的前提,即任何制度设计的目标都是充分实现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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