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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市县级以下城建的文物勘探与保护”提案的答复(摘要)

作者:财政部 发布于:2015-07-27 15:00:32 来源:财政部

   2012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您反映的部分建设单位逃避文物勘查费用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的确存在。对此,国家有关部门高度关注。
 
  对于您提出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文物勘查费用,或参照人防费的办法向建设单位收取文物勘查费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于并非每一宗出让的土地,每个建设单位均涉及文物考古勘查工作,且建设单位可能面临的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任务并不相同,需要发生的费用也不一致,因此,如果从每宗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文物勘查费用或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文物勘查费,不仅不能强化有文物考古勘查任务的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责任,而且加重了其他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经济负担,对于没有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任务的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不尽公平合理,同时也与《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太相符。
 
  我们考虑,解决建设单位逃避文物调查勘探责任问题,应当采取严格建设项目核准、强化政府协调及相关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等办法进行综合治理。比如,文物部门可参与建设项目核准,建设项目未经文物部门文物调查确认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于未经文物调查确认而开工建设的项目,文物部门可加强与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项目停工整顿,依法履行文物调查确认后再开工建设;对于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地下文物,文物部门掌握情况后要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协调力度,责令相关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与发掘义务。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及时与国家文物部门沟通,争取联合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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