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实施扶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科学发展”提案的答复(摘要)
作者:财政部 发布于:2015-07-27 14:59:01 来源:财政部
2012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中小企业是我国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在经济增长、科技创新、解决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不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针对2011年以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及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积极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政策
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资金规模实现了逐年增长,截至2011年底,累计安排资金561.8亿元。突出了以下支持重点:
一是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鼓励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创新资源共享、专业技术及技术转移等服务。
二是支持中小企业优化产业结构、节能减排和扩大就业等。支持重点行业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鼓励中小企业生产和应用节能环保产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建项目;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公用工程、公共服务条件的技术改造和建设; 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地域和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等。
三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及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担保业务并降低收费标准,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四是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从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五是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条件,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培训、信息、技术、创业等服务。
关于你们提出的“继续加大中央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投入”的建议。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规模实现了逐年稳步扩大,已从1999年的10亿元增加至2012年的141.7亿元,同时不断改进支持方式,丰富政策内容,注重发挥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社会资金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努力扩大资金政策的辐射面。
关于你们提出的“专门安排设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的建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精神,中央财政积极研究政策措施,一是完善现有专项资金政策,调整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对小型微型企业给予更大的倾斜。如2012年5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内容,突出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如要求各地方申请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及服务环境的资金比重不低于申请总额的80%,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较高的补助比例等。二是自2012年起,分5年安排150亿元,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发展。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你们提出的“对于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国家应立足稳定扩大就业,进一步给予财政支持”的建议。为积极发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发展经济、解决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中央财政将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作为重要政策着力点。如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资金规模逐年加大。重点支持了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项目。2012年,为挖掘和保护民族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此类项目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二、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作为全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高度重视通过政府采购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信用担保等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予以保障,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你们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到了体现。
三、关于加大对初创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支持
国家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等。根据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税收政策,加大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具体包括:自2011年11月1日起,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3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将金融企业按规定比例计提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上述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缓解融资困境,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发挥积极作用。
关于你们提出的“对由现行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向以产业倾斜为主转变,实现优惠形式多样化。由单一直接减免税向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形式转变”的建议。2008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原则和精神,以及国家产业发展战略,调整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导,区域优惠为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格局。除保留西部地区优惠外,基本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方式也由直接减免税向间接优惠的方向调整,建立起直接减免税、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多种方式并用的多层次税收优惠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四、关于将积极就业政策中的培训补贴更好的用于小型微型企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2010年,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力度,增强职业培训机构的能力,加强规范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11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培训和就业状况,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安装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在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同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012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就业政策,重视并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吸纳就业能力,稳定并扩大就业。
关于你们提出的“由政府组织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管理者进行免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培训”的建议。我国小型微型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由国家统一开展培训的工作难度和成本较高。因此,中央财政在政策设计上注重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人员提供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社会责任、转型升级培训,财务、生产、质量、战略、人力资源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培训,创业知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企业信息化培训等培训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关于你们提出的“建立健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的建议。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改善创业发展环境,中央财政积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资金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二是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三是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增加资金供给,并提供创业辅导等增值服务;四是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对于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你们所提建议,对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充分借鉴你们所提建议,加强调研工作,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状况,结合小型微型企业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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